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生活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噪声法》,切实加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化解群众关注的噪声污染问题,根据国家、省、泰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若干意见》。
二、起草过程
起草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前期调研阶段。组织学习《噪声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研究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文件内容,厘清工作思路。二是起草阶段。在前期与市检察院等职能单位多次座谈会商的基础上,在充分结合泰兴实际前提下,我局负责《若干意见》起草工作,并于2023年5月形成初稿。三是修改阶段。向各街道、园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开展了意见征集,经我局各科室多次研讨商定,充分吸纳市交运局、住建局、司法局等部门意见进行充分修改和完善后形成终稿。四是前期审查阶段。7月18日,通过司法审查。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是按照“远近结合、源头防治、综合施策”思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着力推动化解困扰群众的噪声问题,致力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一是明确主要目标。近期目标是到2023年,全市噪声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管理能力明显提升,聚焦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切实处理化解一批群众集中投诉的噪声扰民信访件,全市声环境质量实现稳定达标。远期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噪声监管体系趋于完善,声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建成,噪声管理制度稳定运行,评价考核机制基本建立,应对管理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声环境质量实现巩固、改善,为市民营造一个美丽、宁静、宜居的生活环境。二是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按照《噪声法》等法律条款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乡镇(街道)、园区,以及各部门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三是细化管控措施。围绕“强化噪声源头管控、强化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建筑施工噪声监管、强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全面提升噪声污染监管能力、健全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切实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保障”八方面细化了三十条噪声污染防治管控措施,指导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时刻关注环境质量数据变化,落实落细工作职责,围绕年度重点工作,既要分工又要协同,以坚定的态度、扎实的举措、有效的机制合力推动工作开展和问题整改。
《若干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噪声管理,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从而提高区域声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静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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