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636/2021-03572 分 类 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0-28
文 号 时 效

关于修订《泰兴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办法》的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1-10-28 13:40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一、修订背景

2009512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泰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泰政发〔200961号)。该办法12年来未修订,部分条款与现有的投资管理、投资审计新要求不相适应。

2020年,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泰州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办法》(泰政办发〔202051号)。该办法仅适用于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相对我市2009年文件的重大调整。

1)进一步明确了投资审计范围。

一是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防止国有企业实施的未使用财政性资金,但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属于政府的建设项目游离于审计监督范围之外。

二是将公共工程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等文件精神,将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纳入投资审计监督范围,进一步保障公共工程所涉及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2)进一步明确了投资审计职责。

按照省审计厅投资审计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要求,删除了2009年文件中关于预算审计(即招标控制价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等条款,切实落实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审计署关于投资审计的新要求。

3)进一步明确了投资审计的方式方法。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将《审计法》关于投资审计方式方法的要求细化为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绩效审计、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4种。

4)明确了纳入审计机关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为更好地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确保计划执行的刚性,此次修订的办法设定了纳入审计机关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必须具备竣工财务决算经审核通过的前提条件,以推动竣工决算编制、审核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杜绝重结算轻决算的现象。

2.相对泰州文件的创新做法。

1)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对象。

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和拨付的实际情况,对审计监督对象进行了明确,在泰州市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了资金筹措和拨付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直接参与单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2)强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在相关单位提供资料的具体要求中,增加了各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抄送审计机关的规定,确保审计机关能够全面掌握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更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3)强化了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责任。

此次修订的办法增加了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责任的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在合同中设立追偿条款,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情况。

4)强调了构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轮驱动新机制。

新增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一章,明确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总的遵循。对内部审计应实现的目标、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以及审计机关采用何种方式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同时指出,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时,要遵循必要性原则,采用社会审计机构结果时,要遵循审慎性原则。明确了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的四种情况,以及对核查情况可以采取通报的方式进行处理,为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查提供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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