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23〕21号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行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泰州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建房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导向,强化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优化审批、监管、执法流程,推动实现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行为“减存量、零新增”。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保障权益。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审批、管理和处置,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建房合法权益。
——严守规划,合理建设。坚持规划先行、城乡统筹,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原则上不得审批。
——统筹协调,协同推进。构建市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共享政策数据信息,推动部门协作配合,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建设行为
1.建前交地放样。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建房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26号)明确的流程,获准建房的农户,应在开工前通过村(社区)向乡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属地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及村(社区)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2.建中全程跟踪。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设部门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障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施工过程中,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开挖地槽、浇筑地基、建设住房,并形成巡查记录。
3.建后严格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要组织属地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房,是否履行拆除旧房且原宅基地交还集体承诺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方可凭审批、验收等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乡镇(街道)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全程管理,严格落实农户建房批前选址到场、批后放线到场、建时下地基到场、建中巡查到场、建成竣工验收到场等“五到场”制度,归档留存佐证资料,并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强化监督执法
依法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涉及宅基地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苗头,建立快速处置机制,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1.建立常态巡查机制。建立三级巡查网络,健全工作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市级层面,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农房建设监管和执法队伍,常态化巡查全市在建农房。乡镇(街道)层面,组建工作专班,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台账,每周将巡查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村(社区)层面,明确村(社区)宅基地协管员每天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农户违规建房行为。
2.建立即时制止机制。村(社区)要抓住现场放样、浇筑地基、一米线以下等关键节点,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行为,第一时间进行劝阻,第一时间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在24小时内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3.建立及时查处机制。乡镇(街道)制止后,未能整改到位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查处,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全力配合;对处罚决定逾期未执行的,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乡镇(街道)要做好矛盾化解、善后稳控等工作。
(三)处置遗留问题
坚持“一户一宅”原则,聚焦农村违法违规占地建房问题,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分类施策、分步处置,着力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遗留问题,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稳妥有序进行处理。对依据政策可以保留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并做好不动产登记;对依据政策收取有偿使用费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偿使用具体标准,并收取有偿使用费;对依法予以拆除的,限期进行拆除;对可以盘活利用的,优先用于安排符合享受宅基地条件的农户。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级建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召集人,市农业农村局、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法院、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改革、规划、用地需求、违法用地查处等重大问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化解,通报新增违法违规建设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担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责,对农房建设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村(社区)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核监管有关制度,及时发现、掌握违法线索,对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常态化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市城管局负责对城镇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及时提供卫片执法检查发现涉及违法农房的影像的位置图、监测面积、用地地类;及时移交信访举报、上级交办等渠道发现的违法农房线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鉴定、改造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信用管理机制,组织编制和推广含本地传统元素优秀农房示范方案,加强农房等乡村建筑风貌引导与管控。市司法局负责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有关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坚决制止、查处各种阻挠执法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市人民法院负责对行政处罚决定落实不到位的主体进行强制执行。市委编办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编制保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级执法监管部门工作经费。市纪委监委负责对职能部门移送的农村宅基地建设领域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强化办理,深挖彻查违规建房问题背后的责任、腐败和作风问题。
(三)强化考核问责。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将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高质量发展考核,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发生新增宅基地建房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出现新增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问责。
关联阅读:关于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