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相关工作部署,拟订全市水务发展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全市有关水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全市防洪、水域及其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江岸滩涂治理保护的专业(项)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和保护,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市饮用水应急备用水源保护工作,组织论证和按规定报批饮用水应急备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监督行业用水标准的实施。组织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拟订市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财政性水务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指导水务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重点水务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报重点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重点水务工程建设的项目稽察工作。依法承担水务行业安全生产责任。
(七)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负责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及河口、江岸滩涂的治理、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全市各类水务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务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负责市属水务工程的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水利工作。指导城乡河道疏浚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预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一)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水利信息化和全市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指导水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查处全市河道和规定权限内长江涉水违法事件,协调、仲裁水事纠纷。负责全市水域采砂、取土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承担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长江治理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