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141/2017-320418 分 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7-06-23
文 号 泰环〔2017〕37号 时 效

关于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3 00:00 信息来源:泰兴市环保局 访问次数:

关于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活动的通知

监察大队(中队)、黄桥分局、开发区分局:

  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促进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化,进一步推进部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泰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方案》的部署,经研究,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活动。请各单位对参评的行政处罚案卷认真审查,提出合理的审查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520日前将审查结果交宣教法制科汇总。

  附1:参评案卷一览表

  附2: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表

泰兴市环境保护局

20175月16

1:

参评案卷一览表

评查单位

案卷号

案由

开发区分局

泰环罚字[2017]1号

江苏麦灵面粉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噪声超标排放案。

黄桥分局

泰环罚字[2017]24号

泰兴市川达塑业有限公司新建特氟龙输送带和胶带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三产中队

泰环罚字[2017]30号

朱高友加工点废桶清洗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案。

河失中队

泰环罚字[2017]43号

泰兴市打字机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利用渗坑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案。

虹桥中队

泰环罚字[2017]52号

泰兴市城西电镀厂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防护措施不规范和废水超标排放案。

稽查中队

泰环罚字[2017]27号

张寿宝加工点金属表面处理(酸洗)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案。

2:

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表

评查案由:

判定错案

情形

执法主体错误的

违法性质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

违法主体认定错误的

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的;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处罚

违法事实不清,影响案件定性的

处罚种类不当或自立罚种的

因取证不规范导致关键证据的效力无法认定,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

未经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处罚决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

不按规定程序处罚决定前告知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未送达应送达的法律文书的, 送达方式、程序错误的

项目

序号

评查内容

扣分标准

扣分

法律用语

1

法律用语不准确或不规范(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住所、决定、罚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有一项扣0.5分

案件实体部分

违法主体与违法事实

2

共同违法中,对其他违法主体未查处的(查处罚决定书)

1

3

违法主体基本情况不清楚的,或表述错误的(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单位、年龄、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等)

有一项扣0.5分

4

违法事实不清,不影响案件定性的(何时何地何人何因何果,手段、情节等)

有一项扣0.5分

5

抽样取证等文书材料中记录的时间、物品名称、数量、基数等内容不准确(不影响案件定性的)

有一项扣0.5分

6

违法所得等依法应调查而未涉及或表述、计算错误、不清的

1

基本要素

7

调取的各类证据上注明出处、取证人和时间,并经出具人签名或盖章。

缺一项扣0.5分

8

复印件、复制件未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有一项扣0.5分

9

案件涉及到企业应当提供执照,没有其执照复印件

1

10

当事人有委托行为,没有委托书的;授权委托事项不明的

1

现场检查笔录

11

案件为检查发现,无现场笔录的

2

12

未载明时间、地点的(内容不详的视为未载明)

1

13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填写错误的

1

14

现场笔录具体内容描述不清楚的,不详实的

1

15

现场笔录中未表明检查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

1

16

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未签名的;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未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其他人未签名的

1

17

调查(询问)笔录未注明向被询问人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证明

1

18

有随同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调查(询问)笔录中未载明的

1

19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不清楚的,或表述错误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的关系、地址、等)

有一项扣0.5分

20

询问笔录办案人员未签名、被询问人未逐页签名或盖章的(办案人员一人签名视为未签名)

有一项扣1分

21

询问笔录未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有一项0.5分

22

询问笔录修改未得到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确认的

有一项扣1分

23

询问笔录无起止时间的;前后时间不一致的

有一项扣0.5分

24

笔录和其他证据上时间相互矛盾的

有一项扣0.5分

物证、视听资料

25

调取原物有困难的,其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证据未表明制作时间、出处、证明对象、证据提供人及制作人的

有一项扣1分

证人证言

26

未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1

27

没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的

1

28

未注明日期的

1

排污费计算

29

处罚数额需要依据排污费的倍数计算的,排污费表述、计算错误或不清的(未有相关数据的来源和获取途径等证据)

5

鉴定结论

30

没有抽样取证记录或虽有记录但无当事人、抽样人或见证人签字的

1

31

未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的

1

32

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格的;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印章的

3

33

鉴定报告或结果未告知当事人的

1

定性和法律适用

34

没有定性表述,或表述不准的

1

35

定性适用法律与处罚适用法律不一致的

3

36

适用法律条、款、项表述不规范的;引用不全的

1

处罚幅度及种类

37

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

1

38

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为行政处罚的

1

39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表述错误的

1

40

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无法定情节,未引用具体法规,或者处罚时不考虑法定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情节的

1

41

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

2

案件程序部分

立案

42

无立案审批表或者填写不规范的

0.5

43

各类文书表格中立案时间填写错误的

0.5

44

立案不及时(超过法定期限的)

2

查处分离

45

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未分开的

2

告知

46

告知内容不全面、不规范的

1

47

听证程序不规范的(7日前告知时间地点、主持人、当事人申辩和质证权、公告、公开、当事人签字等)

2

48

举行听证,没有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的

2

49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未复核的

1

50

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理由及处罚种类、幅度与告知书中不一致,没有任何合法的说明或交待的

1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处罚建议书

51

没有调查终结报告(处罚建议书)的

2

52

报告(建议)内容不完整、不全面、不正确的

1

53

无办案人员署名的

0.5

54

无制作日期的

0.5

处罚决定书

55

无行政处罚决定书原稿的

1

56

2个或2个以上违法行为只作出一个决定书,没有分别表述处罚决定的

2

57

领导签发的日期与处罚决定书日期不一致的

1

58

语句不通,用语不准,错漏字、标点符号,涂改不盖校对章的

有一项扣0.5分

59

未告知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的

3

60

未告知复议、诉讼事项或告知错误的

2

61

未告知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1

62

适用一般程序案件未在3个月内结案的

2

63

送达方式、程序不规范

2

64

无送达回证的

1

65

送达回证内容填写错误的

1

66

送达回证签收人不符合要求的

3

执行及罚没财物处理

67

罚缴未分离的

5

68

先缴纳罚款后下发处罚决定的

2

69

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未申请的

1

70

分(延)期缴纳罚没款的申请、审批、通知等手续不全的

1

71

罚没款收据凭证未放入卷宗的

1

72

罚没物资不按规定处理的

1

73

罚没财物处理手续不规范的

1

74

暂扣或罚没财物去向不明的

1

涉罪移送

75

涉嫌犯罪未移送相应司法机关的

2

归档

76

案卷未及时装订、立卷归档的

1

77

案卷内部材料没有用A4纸的

0.5

78

书写文书未用黑色或蓝黑钢笔或黑色原水笔、签字笔

0.5

79

未按规定装订顺序归档的

0.5

80

页码标注错误的

0.5

81

封面内容填写不完整的

0.5

总计

——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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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查单位:

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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