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园区安全科:
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的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公司检修锅炉作业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2月5日,广东省韶关市韶钢松山有限公司高炉检修作业发生煤气泄漏中毒事故,造成8人死亡、4人重伤、6人轻伤。为深刻汲取两起较大事故的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实
施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18〕21号)、《泰州市安监局关
关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泰安监〔2018〕41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有效遏制钢铁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钢铁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摸清钢铁企业和金属冶炼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提升钢铁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和管控能力。全面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细致排查,认真及时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范围
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
三、工作重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5.检维修作业条件安全确认不落实,安全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走过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差,现场监护人员未认真履行监护责任,擅离监护岗位。
6.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辨识工作或多处有限空间场所未辨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台账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未制定作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未实施作业票管理,未对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二)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煤气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五)未按照要求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与企业自查阶段(4月底前)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早动员,早部署,认真梳理辖区内符合工作范围要求的企业名单,并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炼铁、炼钢企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要求。督促钢铁企业对照《企业自查表》(附件1),如实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按照要求完成自查自改工作;对上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钢铁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 “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请各乡镇(街道)、园区4月10日前将《企业自查表》(附件1)报送市安监局工贸科。
(二)执法检查阶段(6月底前)
各乡镇(街道)、园区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附件2),对辖区内钢铁企业逐一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将下达整改指令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排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在检查中发现“地条钢”生产企业要及时报送移交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乡镇(街道)、园区要高度认识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艰巨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年度工作重点,明确专人负责,早谋划,早部署,分步实施,序时推进。要注重统筹使用行业专家、社会力量,多措并举,确保工作质量。
(二)明确责任,落实整改。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督促钢铁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上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钢铁企业,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到位,一时无法整治到位的,要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并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原则积极落实整改。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的钢铁企业,加大检查执法频次和力度,可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促使其迅速整改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执法,推动整改。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对钢铁企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开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注重总结,按时报送。各乡镇(街道)、园区按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图片、视频,并与整改完成后的情况进行比对,其他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各乡镇(街道、园区)于9月底前,将《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的纸质版、电子版一并提交市安监局工贸科(联系人及电话:鞠路生,89705521;电子邮箱:txajgm@163.com)。
附件:1.企业自查表
2.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3.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泰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3日
附件1
企 业 自 查 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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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 (规格、数量) |
高炉(m3) |
转炉(吨) |
电炉(吨) |
煤气柜(万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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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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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结果 |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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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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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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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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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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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熔融 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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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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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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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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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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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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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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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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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 |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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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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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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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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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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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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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注:企业若自查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在情况说明中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安全措施。
附件2
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盖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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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果 |
安全管理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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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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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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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熔融 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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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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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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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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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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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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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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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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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 |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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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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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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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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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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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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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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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附件3
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乡镇(街道、园区)(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设备的规格、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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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m3) |
转炉(吨) |
电炉(吨) |
煤气柜(万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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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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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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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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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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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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