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101/2017-320016 分 类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泰兴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7-10-09
文 号 014443101/2017-00109 时 效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 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09 00:00 信息来源:泰兴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园区安全科,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现将《省安监局 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7〕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督促用人单位积极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法定责任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园区安全科要迅速将《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力度,引导辖区企业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落实责任,规范行为。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和安排经费,有序组织劳动者到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要为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护责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流程规范服务行为

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规范服务行为,禁止超范围服务、少检和漏检。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全,影响应检查人员、项目和周期等情况存在疑问的应督促用人单位补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必须客观、真实,并对检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按照要求的格式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等,应列表归总,明确复查时间和提出具体建议,便于用人单位把握和操作。

三、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保证。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园区安全科要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监护监管的工作力度,督促、指导、责令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或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或复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省安监局 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

泰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

2017年9月4日


省安监局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17〕59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卫生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职责,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行为,强化职业健康监护监管,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断完善,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大,职业健康检查能力不断提升,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了很大程度地改善。但是,各地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不平衡,尤其是一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各地安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法定职责
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法定职责,要根据本单位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接触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确定应检查的劳动者人数、项目和周期,做到“应检必检”,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如无法确定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等内容,用人单位可咨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必须选择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如实向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资料,签订委托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各自职责,规范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管理,对劳务派遣工也要严格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同时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时安排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妥善安置职业禁忌和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安排其到职业病防治院(所)医学观察,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诊断。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服务行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确认应检查人员、项目和周期,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或合同,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流程,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和频次,完成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不能准确判断应检查人员、项目和周期等情况的,应督促用人单位补充提供。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委托服务工作内容或者拒绝该用人单位的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统计报告工作,实时上传职业健康检查数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四、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工作

各地安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强化执法检查,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严厉查处不按照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妥善安置职业健康检查异常人员、未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年度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不规范、未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疑似职业病病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各地要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强化对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监管信息,通过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落实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五、进一步加快职业健康监护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依托现有资源,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设统一、高效的监管信息平台,不断提高监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有效地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时交换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病人统计报告等信息数据,实现职业健康检查等业务系统与监管系统之间的信息互通。规范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定期对辖区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为掌握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形势,科学制定职业病防治策略提供依据。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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