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101/2016-07581 分 类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泰兴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6-11-24
文 号 014443101/2016-00054 时 效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任务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4 00:00 信息来源:泰兴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任务的通知》(苏安办〔2016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74号)要求,合理安排,确保企业自查和市级普查同步、有序进行,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肖光辉,联系电话:87760153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时间任务的的通知》(苏安办〔201646号)

  泰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6月16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任务的通知

  苏安办〔2016〕46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省政府决定对全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为期半年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风险。为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工作进度安排和省安委办月调度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方案和动员部署阶段

  610日前市、县政府制定并下发专项整治方案,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召开本系统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部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相关企业单位立即按专项整治方案开展隐患自查。

  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承担督促企业自查和进行专项整治普查的职责,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时要统筹安排企业自查和县级普查的进度衔接,确保7月底前完成县级普查工作。

  各市安委办要督促所辖县(市、区)政府,及时安排专项整治方案的传达落实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1上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同时上报本级专项整治方案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企业自查和县(市、区)普查阶段

  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企业自查进度,科学调度县级普查的序时安排,做到企业自查和县级普查的同步、有序推进,做到在保证企业自查和县级普查质量的前提下,保证专项整治工作进度。

  各企业(单位)按照自查问题清单完成本企业自查,填写企业自查问题清单,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在7月2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普查,填写县(市、区)排查问题清单并按要求“四签字”到位,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企一档”普查台账,由县(市、区)政府编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红、黄、蓝”表)》,并报市安委办。

  各市政府要积极协调解决自查和县级普查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普查,以及相关企业(单位)自查的进度和质量。各市安委办于7月25日前将一县一册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红、黄、蓝”表)》和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2报送至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隐患治理方案制定和整治阶段

  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普查情况通报相关企业(单位),被检企业(单位)必须及时制定本单位隐患整改方案,明确隐患整改进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员,立即开展隐患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进展情况上报县级政府相关部门。

  8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普查情况制定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治理工作方案,按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高低,逐个企业、逐个问题列出整改进度表。列入蓝表的企业由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督办,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0天。列入黄表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隐患未消除不得恢复生产。列入红表的企业应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一企一策的取缔、关闭、转产、搬迁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督办。

  各市政府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特别是加强列入取缔、关闭、转产、搬迁范围企业的整治,协助相关县(市、区)做好企业(单位)的取缔、关闭、转产、搬迁工作,保证相关企业(单位)取缔、关闭、转产、搬迁后的安全、环保和稳定等工作。

  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相关企业(单位)隐患整改的进展情况,对完成整改的隐患及时复查验收、摘牌销号,汇总归档。市级政府要加强对县级政府隐患整治推进工作的督导,对完成关闭、转产、搬迁的企业要及时销号。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所有隐患整改要做到闭环管理。

  各市安委办于8月10日前将各县(市、区)取缔、关闭、转产、搬迁企业名单和隐患整改进度表上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825日和925日前分别上报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2

  四、督查巡查阶段

  1025日前各市级人民政府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重点督查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督查企业数不少于30家;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省安委会组成巡查组对各地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开展巡查。

  五、总结提高阶段

  1025日前各市人民政府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2、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3和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统计表报,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抽查情况书面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各市将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基础信息表(另行下发)于1115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月调度情况进行通报。

 泰安委办[2016]66号附件——专项整治推进进度表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6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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