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101/2016-07573 分 类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泰兴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6-11-23
文 号 014443101/2016-00044 时 效

关于印发《泰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3 00:00 信息来源:泰兴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泰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4月27


泰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和泰州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22”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和《省政府关于立即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政传发〔2016〕99号)要求以及4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详细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危险特性宣传教育,特别是要督促相关企业深刻吸取国内外一系列涉及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安全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要在高温酷暑天气下,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研究提高硝化棉包装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硝化棉包装管理,防止流通过程包装损坏;公安机关要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的核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并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

  (二)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逐一排查,严查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组织对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复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法持证上岗。组织详细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内重大危险源,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严格遵守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督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对港口、码头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海关、海事等部门要根据职责配合开展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近年来国务院、省市及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一是加快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二是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三是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恶性事故发生。四是指导企业开展新开发的化工工艺反应风险评估,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

  教育、经信委、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邮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教育部门要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单位、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六)开展危化品从业单位特殊作业专项整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危化品从业单位特殊作业专项整治。一、督促辖区内危化品从业单位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加强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对特殊作业的安全认识和技能。二是督促辖区内危化品从业单位加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特别是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燃(有毒)气体的取样分析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整个作业过程中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相关的检测、分析数据要认真记录保存,取样、分析人员要签名,确保特殊作业安全。三是按照《泰兴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泰安监〔2015179号)的要求,继续开展特殊作业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无证作业、作业前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未对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未执行特殊作业审批等行为一律严惩。

  三、工作安排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动员部署、集中整治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7日至5月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营造全社会参与的浓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初至9月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抽调人员或邀请专家组成检查组,逐家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并及时统计相关数据。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对整改无望的企业,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非法储存、非法经营、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初至10月中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炼经验,挖掘亮点,研究建立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务求实效长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认真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跟踪督促指导检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序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汇总专项整治进展、成效和经验,于20161020日前将检查汇总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办将定期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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