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园区安全科: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企业,并督促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粉尘防爆相关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附件: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泰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