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
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园区安全科: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14〕119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我市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市局制定了《深入开展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9日
深入开展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和《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苏安监〔2013〕27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开展全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减少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降低一般性事故发生率。督促企业: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场所要充分辨识,做到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全确定;确保所有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做到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从业人员全培训;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规范作业现场管理,做到有限空间作业条件全确认。
三、工作重点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工贸企业应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场所进行充分辨识,全面掌握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基础台帐,健全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
(二)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建立完善培训制度,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并有完整的培训记录,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三)确认作业现场条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相关人员;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浓度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配置监护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入口畅通。
(四)严格委外作业管理。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要确保委外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并将委外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工作纳入本企业统一协调管理。
(五)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相关救护人员在事故突发状态下准确、快速、高效、有序的应急处置能力,杜绝盲目施救。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2014年5月至8月)
有关企业按照《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以及本工作方案要求,对本企业涉及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准确判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建立基础台帐(附件2),掌握安全状况,制定有限空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查找出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到位。各企业于2014年8月底以前将本单位有限空间底数现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计划报所在地安监机构,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园区安全科应建立所在地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基础台账(附件3)。
(二)检查整改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掌握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对重点场所有限空间作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及时上报市安监局按照《暂行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各乡镇(街道)、园区在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专项治理年度工作小结和乡镇(街道)、园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基本情况汇总表一并报送市局监督科。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
有关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类制度,固化作业流程,优化安全管理模式,配齐防护用品和器材,实现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
市局将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组织专家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做好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全面总结(2015年6月至10月)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对深入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5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局监督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监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乡镇(街道)、园区和企业要把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相结合,与企业技术改造,增加安全投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相结合,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务求工作实效。各乡镇(街道)、园区和企业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依据《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扎实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着力提升企业防范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在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查原因,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单位调查表
3、乡镇(街道)、园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
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至2013年,全国工贸行业共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以上事故67起、死亡269人,分别占工贸行业较大以上事故的41.1%和39.9%。事故暴露出部分工贸企业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检测不通风盲目作业;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防护设备设施配备不到位;未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等主要问题。
为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遏制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的现象,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行为,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避免盲目施救,遏制事故多发态势。
二、主要内容
(一)要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进行确认。
1.要摸清本企业有限空间情况,并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有限空间作业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审批表可参考附件)。
2.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要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要进行安全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作业安全负主体责任。
3.要对本企业所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知识,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技能。
4.要制定可靠有效的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要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逐条进行确认。
1.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2.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3.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4.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浓度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
5.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
6.作业现场必须配置监护人员;
7.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入口畅通;
8.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三)大力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暂行规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技能。
1.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省内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
2.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有关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重点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本文转发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关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有限空间作业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零容忍,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据《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三)坚持常抓不懈。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量大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钉钉子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抓出成效,实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规范化管理,促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附件: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样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11日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样表)
工作内容: |
作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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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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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负责人: |
安全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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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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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间:月日时分 至月日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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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安全措施 |
主要内容 |
确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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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业人员安全交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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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氧气浓度、有害气体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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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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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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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照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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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应急器材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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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现场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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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补充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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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条件及措施确认:
作业负责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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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授权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签发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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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二份,第一联审批部门保留,第二联作业单位保留)
注:该审批表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且要求审批部门存档时间至少一年。
附件2: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单位调查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年月
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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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等级(红、橙、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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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乡镇(街道、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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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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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产权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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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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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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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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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作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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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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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 数量/作业人数 |
密闭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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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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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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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有限空间作业检查表/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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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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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行管理 |
个人防护用品(名称/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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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设备(名称/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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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单位名称(有无营业执照/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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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 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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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联系电话:
附件3:
乡镇(街道)、园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乡镇(街道、园区):年月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监管等级 (红橙蓝) |
有限空间情况 |
是否外协作业 |
有限空间作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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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地上 空间 |
地下 空间 |
密闭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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