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业态和新产业、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也是创新驱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电子商务作为三新业态的典型代表得到迅猛发展,随着电子商务日益普及和网络交易模式不断成熟,获取全面、准确、真实的电子商务相关统计数据,已成为当前统计领域的重要改革任务。本文根据省局持续深化新兴经济统计改革要求及承担的地方特色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方法研究课题任务,从6月至11月份,我市通过深入调研分析泰兴地方特色电子商务发展和运行情况,从电子商务的涵义入手,对电子商务统计的对象、范围、难点、统计方法、统计指标体系进行深入的思考探讨和方法制度试点实践,初步探索形成地方特色电子商务统计方法制度研究方案。
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 Electronicommerce,简写为EC。首先,应明确电子商务统计的基本概念,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尚未形成—个权威统一、能够被大多数人认可接受的定义。关于概念的分歧,大体分为两点:一是广义的电子商务,即基于网络进行的企业全部的经营活动,是指商务流程的电子化;二是狭义的电子商务,即通过网络交易发生的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或实现的服务性商品的有偿消费,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交易过程。狭义的电子商务概念宜于作为电子商务统计的概念基础。本文中探讨的电子商务以狭义为主。
一、泰兴市电子商务发展和运行情况
近几年泰兴市电子商务得到较快发展,据调查,我市电子商务从载体建设看,己组建市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1个,电商产业园4个,搭建“三农”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2个,建成主城区社区电商服务站10个、农村电商服务站100个。创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镇2个、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村4个、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或基地1个;从经营行业看,基本己涵盖与地方特色产业融合的一、二、三产业门类,本市的化工、医药、服装、减速机、乐器、叉车、麻将、银杏系列产品、食用油以及黄桥烧饼等部分工业品、加工品以及农产品都触网销售;从经营主体看,据不完全统计,涉及电子商务的企业200多家,跨境电商企业达30多家,2017年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近50亿元,农产品网络销售1亿元以上。3个电商集聚区已实质运作,目前入驻电商企业及平台近100家,累计已实现网上销售6000多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全市农村电商中:个体电商经营户240多家,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电商经营34家,镇村级自办电商服务站25家,乡村工厂、商贸企业从事电商226户。
1、政策引导推进力度加大。泰兴市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扶持政策出台较早,如2011年8月出台的《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激励办法》中,就有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2013年4月出台的《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励办法》中,再次加大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对新获得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获得商务厅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店,分别给予5万和2万元的奖励。2016年,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全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对电子商务企业、服务平台、产业园、人才培训等方面进行扶持,累计拨付扶持资金200多万元。2017年已编制出台《泰兴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未来3年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2、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近几年来,泰兴市一批传统企业尤其是生产型企业积极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趋势,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自建团队或寻找代运营商,通过各类平台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江苏幸福门粮油有限公司自建电商团队在1号店开设了“幸福门官方旗舰店”进行桶装食用油的销售;百汇农发公司与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共建的生猪活体交易网络平台已于年初开通;凤灵乐器集团自建团队在天猫网开设“凤灵乐器旗舰店”销售小提琴;黄桥美味鲜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腾讯商城开设网店销售卤菜和黄桥烧饼;江苏华尔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宇宸面粉有限公司、江苏同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湖头食品有限公司4家企业的18个产品作为我市首批特色农产品申请加入苏宁易购中华特色馆—江苏馆等。
3、电商产业园、电商平台蓬勃发展。目前全市在城区、高新区、黄桥以及虹桥规划有四个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其中3家集聚区已开始实质运作,目前入驻电商企业及平台近100家,电商管理和经营服务人员近200人,累计已实现网上销售6000多万元。碧云电子商务产业园是市政府重点扶持建设的电商产业园,市供销社委托碧云公司电商专业团队在1号店和天猫商城开设了“泰兴特产专营店”,网上销售泰兴白果、银杏晶、银杏酒、泰兴江蟹、黄桥肉渣、香荷芋等数十种泰兴土特产。已有多家电商平台建成并投入运营。如泰州泰易购网络有限公司推出的“瑞银商城”,主要向买家提供手机数码、食品酒类、婴儿玩具、家具建材、服装鞋帽、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等12大类数万件商品信息服务及向卖家提供网上开店服务,自2015年8月上线至2017年,已实现网上零售额5000多万元,入驻商家300多家;江苏笑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积极打造的“笑成网”将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结合,推进线上购物平台和线下 “笑成易购”实体直营店的电子商务新模式,到2017年上半年已经建成运营6家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自2014年3月上线以来,累计实现网上销售9000多万元。
4、农村电商发展初见成效。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培育发展了江辉农产品、泰供银德等涉农电子商务典型企业,扩大地方农产品销售,全市农产品网络销售达到5000万元以上。以销售本地农产品和加工品为主,以基本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部分乡镇的行政村已经初具规模。目前,全市先后有黄桥镇华溪、白庄2个村(居)获得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称号。
二、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方法研究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省局持续深化新兴经济统计改革的要求,我市认真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方法课题试点工作,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我市从6月至11月份,分前期调研、方案制定、布置实施、试点总结四个阶段有序推进此项工作。通过近半年的努力,此项调研工作取得预期目标。
1、做好前期调研。6月初,我市统计局邀请了商务局、供销社二个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了电子商务座谈会,就全市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促进发展的相关建议及对地方特色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方法初步设计和资料的共享交流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座谈将为下一步调查方案的制定、报表的设置、数据的采集提供较为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座谈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2、制定调研方案。市统计局组建电子商务统计试点课题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安排时间步骤,落实责任分工。7-8月份与商务局、供销社联合开展了基层调研工作,结合我市地方电商产业发展实际,实地走访了5个乡镇、4个电商园区、5个规模较大的经营地方土特产品的电商企业深入调查了解电商运营基本流程和经营情况,对统计试点方案草案和报表和指标设置与企业进行充分交流和征求意见。我市9月份初步形成了电子商务统计报表调查方案,对报表报式、调查时间、指标设置进行明确规定,
3、开展实施调查。10月实施了电子商务统计报表的试填工作,填报对象为3个电商产业园部分电商单位和个体, 和2个电商特色乡镇部分电商,并进行了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汇总分析工作。
4、试点总结上报。调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对统计试点中存在的难点、试点方法、统计模式进行认真分析整理,总结经验、改进方法,力求完善,为全省推进地方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提供有益经验和借鉴,11月形成试点工作总结、试点调查制度及研究报告,经商务、供销部门会商后进行上报。
三、电子商务统计的难点
在电子商务统计方法制度调研过程中,也发现电商统计工作的一些难点问题。
1、电子商务从业主体隐蔽性高,从电子商务主体来看,个体工商户占据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我市大部分为个人网店,在淘宝、天猫、京东上注册居多,对于个人开办的网上商店准入门槛一向较低,申请者持身份证到网站办理即可,因此绝大多数的个体并未在工商进行主体登记加上经营场所的不固定,隐蔽性十分强,即使通过经济普查的地毯式调査模式,也未必能将其全部纳入调查。
2、统计数据归属区域划分困难。按照我国现行的批发零售业统计制度,根据卖方总部所在地划分该企业销售额和零售额的归属地。然而与传统的商业活动相比,电子商务因依托电商平台开展业务,存在卖家、发货地、买方完全不一致的情况,售子本地的商品既可以是本地经营者也可以是异地经营者,常规卖方统计的方法不能完全满足区域划分的需要,在统计数据归属划分上存在一定难度。即统计数据的空间区域层级越往下,统计归属认定越困难,使得电商统计细分到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面临较大困难。
3、采集难度和数据质量难以保证。对于规模较大的调查对象,一般独立设电商部门或成立电商子公司,通过电商平台产生的交易额取数相对便捷,但也存在着退换货跨月进行等问题,使得当月数据难以正确统计;对于规模较小且电商销售量不大的调查对象而言,电子商务仅仅是拓展业务的辅助方式,比如餐饮用团购形式吸引客户,其并不关心该种形式产生多少销售额,未单独记录电子商务交易额,缺乏相应的原始数据。在数据质量方面,一是电子商务统计数据印证方法滞后;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征管相对宽松,使得不少电商企业实际销售额与应税财务有较大出入。二是传统统计方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调查涉及到过多的商业秘密,一些商家出于对商业秘密的隐私考虑,以及对未来税收政策的顾虑,后台成交数据不愿如实填报,存在不愿与统计部门合作、不愿如实填报报表,数据质量存在漏统、少统的可能。
四、泰兴市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方法试点模式初探
1、明确电子商务统计范围
结合统计开展的实际意义,考虑电子商务统计的狭义口径,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指通过专门用于收发订单的计算机网络所完成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商品或服务的订货(即订单签署)必须基干互联网,但款项支付以及商品或服务的配送可以不基于互联网,因此交易平台、卖家、买家是电子商务形成和交易的三个要素,其中是否通过交易平台下单为判断是否电子商务成交额最关键的依据。
2、明确电子商务统计対象
一是开展电商卖方统计。卖方统计即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中的卖家统计。与买方统计相比,卖方统计因卖家集中于本地区而更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卖方统计能反映不同行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情况。统计对象应包括开展网络销售的法人单位、个体户以及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是开展电商平台统计。包括自营平台、第三方平台以及混营平台。因从平台上获取数据有利于掌握平台内运营的电商和不在名录库范围内电商企业数据,譬如美团、饿了么等设在地方的电商平台分部。
三是开展电子商务园区统计。作为电商产业发展重要载体,电子商务园区不仅仅是电商的政策洼地,也是电商企业成长的孵化器。泰兴市目前拥有4个产业园区,是电子商务产业链各环节企业的集聚地,对电子商务园区等重点区块开展统计,更有助于全面掌握电商产业链的整体发展现状。
3、明确电子商务调查体系
在明确调查对象的基础上,探讨建立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结合、园区调查和个体调查结合、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结合”为指导的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调查对象库。在调查开展前,有必要摸清家底,建立相对完整的总样本库或清查库。总体样本应该包括两大类:
第一类是掌握的行政记录相对完备的电商单位和个体。即在现有统计名录库的基础上,实施政府部门名录信息互换共享。然后进行信息比对,消重补漏,确定调查对象库。大体包括:
⑴、统计部门“四上单位”填报的109表(信息化与电子商务应用情况)中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单位。
⑵、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涉及互联网销售的单位和个体,税务部门纳税从事互联网销售的单位和个体。
⑶、商务、供销部门掌握的乡镇、街道园区层层上报的电子商务单位和个体名录。
⑷、在本地域内各类电商平台中注册运营的电商单位或个体。
⑸、通过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出的电商单位和个体。
第二类是行政记录缺乏的电子商务单位或个体。传统的统计方法是调查主体先取得身份的行政许可,再进行统计身份的若干认定,而电子商务有部分主体由于存在无需行政许可便可从事电商业务的特点,再加上经营场所的不固定和隐蔽性,导致漏统可能性增加。因此考虑在“卖方统计”环节,通过倒查法建立“卖家”调查库。通过快递“溯源”的方式来搜集电商企业和个体户信息。其基本思路是从货物流的角度溯源,寻找行政记录以外且真实存在的电子商务活动主体,作为调查库的重要补充。譬如通过调查中通、申通、韵达等快递公司的客户群中日常寄件量较多的客户,查找电商单位或个体。
二是确定调查方法。面对众多电商参与者,实施全面调查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采用重点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调查需面对规模相对较大、经营相对稳定,可以在销售规模的基础上,获取诸如成本费用、利润、税负、吸纳就业等更多的指标。
在重点调查环节,第一部分是平台节点,对平台企业和电子商务园区均采用全面调查的模式,直接汇总得到相关数据总量。第二部分是沿用相对成熟的统计“四上”调査方法,对“卖方”进行分类调査。按照现有的统计“四上”标准划分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单位(如电商单位年成交额500万元标准),其中规上单位采用全面调査的模式。第三部分是通过快递“溯源”的方法追查到的一些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会影响总体推算的少数个体经营户采用单独全数调査的办法。
而数量广大、变动频繁的规下单位和其他个体户则用抽样调查的模式进行数据调査和测算。
三是设置统计指标。本文建立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布于一种表中,即基本情况、应用成交情况和经营效益三个方面。
1.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类型、基本信息、拥有交易平台情况等。
2.应用情况:主要反映销售和零售成交情况等。
3.经营效益:主要反映电子商务经营产出、税收、利润情况等。
调查频率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试点可采取一次性调查,条件具备、制度成熟后可采取月报、季报、年报等调查频率。
五、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方法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发挥统计法律保障作用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在监管上略有不足,尤其在税收宽松的政策环境下,许多单位未对提供政府部门的数据产生足够认识,容易出现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建议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大力宣传统计对单家数据的“保密”义务,消除企业顾虑,引导企业如实填报统计数据。统计部门要积极为调查对象提供统计服务与支持,着力打造“服务型统计”。同时,通过统计法的进一步宣传,提高企业的统计意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实现政企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二)调查单位库需逐步完善
电子商务单位调查库的建立和完善是调查开展的基础,采用快递“溯源”的方式实际操作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工作量十分巨大,且涉及到快递客户的个人资料,因此需要工商、商务局等部门合力做好沟通和解释,消除企业顾虑,争取发现一家纳入一家,此外,还可以通过工商登记信息、税务信息等部门资料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调査库。
(三)对新兴模式的统计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电商定义中,我们规定商品和服务的下单必须通过平台,然而在目前发展的现状下,已经涌现了如微商等众多推广模式,其产品和服务的下订虽然不通过任何平台,但产品的展示推广付款等环节部分或全部通过互联网,属于广义的电子商务口径,对其进行统计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这种新兴模式较平台下单而言更具有隐蔽性,开展统计工作的难度更大,有待进一步探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