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以下简称“河道占用收入”)是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工程建设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而依法缴纳的资源使用费用。2017年6月,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河道占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收费方式由刚性收缴转为协议收取。
2020年4月,省水利厅废止了《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20〕1号),导致省、市两级均缺乏明确的收费依据。虽然省水利厅在后续批复(苏水函〔2020〕152号)中明确原收费标准可作参考,但仍存在收缴标准模糊、协商依据不足、企业缴费意愿不强、违约处理手段薄弱等问题。
为规范收入收缴行为、增强政策透明度、提升收缴效率,保障河道堤防工程安全与国有资源权益,结合泰兴实际,制定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5年1月,我局启动了《办法》的起草程序。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函征求意见等方式,研究讨论方案内容,明确相关具体要求,同步征求了乡镇(街道)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6个部门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办法》。

三、政策依据
1.《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3.《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
4.《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
5.《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堤防占用补偿收入管理的通知》(苏水财〔2017〕11号)
6.《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水政〔2018〕24号)
7.《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堤防占用补偿收入收缴及其补偿标准的批复》(苏水函〔2020〕152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旨在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的收缴管理与监督。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收费性质与法律依据,解决“依据不足”问题。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目的为“规范河道占用行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并列举了《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及省级相关文件(苏政发〔2017〕70号、苏水函〔2020〕152号)等作为直接依据。第二条定义了“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确立了其非税收入性质。第三条要求占用者与泰兴市水务局签订包含具体内容的“缴纳协议”,将缴费义务纳入协议化管理,为后续履约与违约处理提供了民事合同基础。
(二)细化收缴标准与计算方式,增强可操作性。第四条确立了补偿收入按占用面积计算、由泰兴市水务局与占用方协议确定的具体规则,并设定了“每月0.72元/平方米”的缴纳标准上限,同时规定临时占用项目需“一次性缴纳”。第五条进一步细化了不同占用情形下占用面积的核定标准,如桥梁、隧道等按管理或保护范围线确定宽度,建筑物等按实际占用面积确定,趸船按投影面积确定,码头需计入“后掩面积”。该条还明确了“整体占用只有局部使用的,按整体占用计算”的原则,减少了计算争议。
(三)规范减免情形与合同管理,体现公平公正。第六条明确列举了三类免缴情形:机关、学校等公益性单位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国防、交通等公益性设施占用;以及已持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已缴纳使用权出让金的相应部分。此举体现了对公益事业和历史权益的保障。第三条中关于签订协议的要求,本身构成了合同管理的基础,明确了协议应包含的关键要素,规范了收缴程序。
(四)强化资金管理与新旧政策衔接,保障规范运行。第七条规定补偿收入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纳泰兴市级财政”,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第八条明确了新旧办法的衔接原则: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协议继续有效至期满;施行后按新办法签订协议。这保障了管理政策的平稳过渡和对既有合同权益的尊重。
(五)突出协同监管与服务优化,提升治理效能。第九条针对不同违规情形设置了差异化的处理路径:对签约后未按约缴费的,泰兴市水务局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对未签约不缴或少缴的,则提请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这体现了行政监管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结合。整个《办法》通过明确依据、标准、程序和各方权责,旨在提升收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第十条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日期和五年有效期,确保了政策的时效性和定期评估更新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