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205/2025-288961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水务局 发文日期 2025-12-11
文 号 泰水〔2025〕160号 时 效

关于印发《泰兴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2 10:31 信息来源:泰兴市水务局 访问次数: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堤防占用补偿收入收缴及其补偿标准的批复》(苏水函〔2020〕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泰兴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泰兴市水利局 泰兴市财政局 泰兴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泰兴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水200075号、泰财综〔2000〕97号、泰价〔2000〕28)同时废止。

泰兴市水务局        泰兴市财政局

20251211

 


泰兴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收缴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道占用行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堤防占用补偿收入收缴及其补偿标准的批复》(苏水函〔2020〕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是指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而缴纳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条 许可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泰兴市水务局签订缴纳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缴纳主体、占用范围、协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

第四条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缴纳金额按占用面积计算,具体缴纳金额由泰兴市水务局与占用单位或个人协议确定,缴纳标准不高于占用面积每月0.72/平方米,临时占用项目一次性缴纳

条 经许可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其应当缴纳补偿收入的占用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一)已建、在建的各类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其占用宽度按照其两侧的管理范围线或保护范围确定;

(二)已建、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作业、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所占用面积,按实际占用面积确定;

(三)趸船占用面积按照其投影面积确定;

(四)码头及其配套水上建(构)筑物,应当将后掩面积,即两侧外缘垂直堤防连线之间的水域面积计入实际占用面积。

本条款中占用面积整体占用只有局部使用的,按整体占用计算。

第六条 下列情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可以免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

(一)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性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

(二)国防、交通、水利、市政、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设施占用的;

(三)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或缴纳使用权出让金的相应占用面积部分。

第七条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纳泰兴市级财政,具体使用方式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条 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签订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缴纳协议,原协议继续执行至履行协议期限结束;本办法实施后按本办法签订协议。

第九条 对未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未按照已签订的协议上缴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泰兴市水务局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二)对于未签订缴费协议不缴或少缴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泰兴市水务局应当提请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并给予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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