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056/2016-04933 分 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泰兴市张桥镇 发文日期 2016-10-24
文 号 张委发[2016]282号 时 效

关于印发《张桥镇村(居)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4 00:00 访问次数:

关于印发《张桥镇村(居)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各村(居)、镇有关部门:

现将《张桥镇村(居)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930

张桥镇村(居)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村(居)两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泰兴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镇辖区村(居)两委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村(居)党总支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成员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党组织书记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担任本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并明确一名两委会干部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员;两委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村(居)两委成员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村(居)党总支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支部工作全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支部成员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组织、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村(居)安全生产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提高村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五)依法协助上级政府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时劝阻并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

(一)坚决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和安全常识,工作认真负责,坚决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二)建立村(居)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应急救援机制,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三)建立健全村安全工作制度,完善各类安全工作台帐,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四)督促和指导本村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迅速、高效、合理的突发性事件(事故)应急反应机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不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五)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防范特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每月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登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系统上报事故隐患信息,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村民防范各类事故的能力。

(七)根据上级要求,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积极配合镇政府和市(区)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

(九)做好事故报告和现场组织施救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灾难性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村(居)党总支会议每季至少2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九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议事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条 各村(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本级党总支、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各村(居)党总支、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深入一线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每年依据镇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主要负责人每年115日前,应当向上级政府及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总支、村(居)民委员会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及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直至党总支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系指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总支、村(居)民委员会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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