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溪镇政府信息公开七项制度
各村(居),各科室、站所: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切实做好我镇信息公开工作,经镇政府同意,现将《古溪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古溪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古溪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古溪镇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古溪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制度》、《古溪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古溪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七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8日
古溪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实施细则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现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我镇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我镇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我镇要尽快梳理政府信息,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积极主动做好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自由获取、使用政府信息的权利,我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我镇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四)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我镇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我镇要明确本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和主要责任人,参加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我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确定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作为我镇主要的信息发布渠道。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要按照统一的规范文本,在依法清理政府信息的基础上,组织人员,编制完成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政府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三)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我镇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镇负责人签署后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要将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
(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古溪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镇机关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机关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部门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机关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应先与相关机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涉及机关部门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机关部门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机关部门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党政办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 党政办与不属于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的机关部门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申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机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九条 机关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机关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环保、通信、公共交通、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古溪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既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审查原则
(一)严格遵守《条例》和《保密法》;
(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
(三)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二、保密审查内容
各涉密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条例》、《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保密审查程序
(一)信息发布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保密法》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属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所有人的意见,经单位同意、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开;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向保密部门咨询;
(三)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信息,要提请本单位或上级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四)经保密审查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发布。
四、保密审查责任
(一)各涉密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各涉密单位负责人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是保密审查的组织实施责任人,保密员是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
(三)公开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政府信息要由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确认;
(四)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政府信息或虽经保密审查但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按《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密审查要求
(一)各村(居)、机关科室站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及负责人、指定审查人员;
(二)各村(居)、机关科室站所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强化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保密观念,坚决杜绝上网人员网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古溪镇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一、在信源接入时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对互联网接入单位,系统要做好用户权限设定工作,不能开放其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目录的操作权限。
三、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
1.在信源接入时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2.对互联网接入单位,系统要做好用户权限设定工作,不能开放其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目录的操作权限。
3.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4.对个人、组织提供信源的信息进行审核,不得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5.发现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当时向分管领导及时上报后,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古溪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乡镇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镇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设立政府信息查询场所,供群众查阅;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言人的形式公开。
古溪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全镇各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
(二)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5分;
(三)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栏的,扣10分;
(四)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5分;
(五)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5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八)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九)未按要求在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5分;
(十)不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每次扣5分;
(十一)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十二)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十三)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
(十四)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参评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为先进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67分以上的(含67分)为达标单位,67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档次评定先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工作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成员由镇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经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镇政府审定。
第三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范围包括:
(一)镇政府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及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镇直单位;
(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建设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
(七)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八)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九)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制度的公开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一)责任追究情况。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二)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三)镇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古溪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镇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各职能站所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镇各职能站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 各职能站所、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政纪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