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870/2021-02686 分 类 机构设置
发布机构 泰兴市广陵镇 发文日期 2021-07-27
文 号 时 效

关于印发《广陵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7 11:41 信息来源:泰兴市广陵镇 访问次数:

各村(居),机关各局(办、中心),市直各驻镇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现将《广陵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79

附:《广陵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广陵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江苏省消防执法改革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镇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镇有关职能部门和村(居)民委员开展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党群工作局、政法和社区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为民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等单位组成。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镇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综合行政执法局长、公安派出所所长担任,委员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与消防工作相关的负责人为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联络员。

第四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消委办),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实体化办公,负责承办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消防专职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委员时,应及时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主任报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

(二)指导各部门、村(居)民委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研究、审定并督促落实消防发展规划;

(四)督促落实消防经费,加强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车辆装备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总结和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六)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七)督促指导火灾隐患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可能影响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火灾隐患问题;

(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九)制定消防工作考核量化标准,定期组织消防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十)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镇消委办主要职责:

(一)向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贯彻落实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消防工作决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定期汇总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

(四)围绕消防工作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推动实施;

(五)承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六)完成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镇消委办主任主要职责:

(一)将消委办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统筹安排,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监管工作;

(二)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年度消防监管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督促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将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内容;

(四)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地区消防安全形势;

(五)为消委办日常办公提供必要经费和组织保障。

第九条 镇消委办专职消防监督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承办镇消委办日常工作;

(二)依照年度消防监管工作部署,细化制定、落实消防监管工作计划;

(三)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参与并指导辖区单位和村(社区)及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巡查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建立消委会、消委办工作档案、消防监管工作业务档案;

(六)督促、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七)在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执法;

(八)收集、整理、上报消防业务相关信息和报表等资料;

(九)完成镇政府及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部署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加强与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

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另行确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

(一)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年召开一次,分析阶段性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报告本部门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或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落实情况,提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本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报送全年消防工作总体情况,并提出消防工作计划、意见或建议;

(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向区消防委员会报告一次消防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警示提示制度:

(一)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重大风险问题隐患突出,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其他需要警示提示的情形,镇(街道)消委会办公室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警示提示函》;

(二)警示提示情况作为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约谈制度:

(一)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火灾事故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由镇消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约谈部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

(二)凡列入约谈对象的,应由镇消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镇消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五条 检查督查制度:

(一)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对成员单位或各村(社区)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督查;

(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对相关行业或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检查督查形式根据需要确定,检查结束后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情况的收集汇总、起草下发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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