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江苏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及我市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7年度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如下:
一、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惠
等级:壹级
地址:泰兴镇济川路28号
联系人:张瑞娜
联系电话: 15896073456
二、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国
等级:壹级
地址:泰兴市盛世豪园2幢12号商铺
联系人:于峰
联系电话:13952669050
三、江苏象仁土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甫
等级:壹级
地址:泰兴市佳源新天地3号楼1111室
联系人:褚华峰
联系电话:13814458232
四、江苏中诚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胜
等级:壹级
地址:泰兴市嘉泰五金机电城4幢116室
联系人:丁齐
联系电话:13852699797
五、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其宝
等级:壹级
地址:泰兴市佳源新天地3幢823室
联系人:焦玲
联系电话:15052375965
六、江苏常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友林
等级:壹级
地址:泰兴市鼓楼南路春区18幢132号
联系人:戴群
联系电话:15365600999
七、江苏金宁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增峰
等级:壹级
地址:泰兴市隆兴花园16幢商104室
联系人:王波
联系电话:13852888466
八、江苏慧源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德才
等级:壹级
地址:泰兴市鼓楼西路201号
联系人:马俊
联系电话:13912199789
九、江苏铭城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等级:壹级
地址:泰兴市鼓楼南路286#B3幢10室
联系人:周飞兵
联系电话:13255190009
十、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长平
等级:壹级
地址:泰兴市浙江商贸城B9-204
联系人:焦庆生
联系电话:15722826338
十一、泰兴市泰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浩
等级:贰级
地址:泰兴市万福小区12-2号
联系人:陈浩
联系电话:13952699938
十二、泰州律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律
等级:贰级
地址:泰兴市济川街道苏利巷1幢33号
联系人:陈律
联系电话:13905266326
十三、泰州安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世峰
等级:贰级
地址:泰兴市仙鹤湾公寓9号楼7号
联系人:顾建邦
电话:13605262324
十四、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芳
等级:贰级
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12号4楼406室
联系人:张国际
联系电话:15722469158
十五、江苏经纬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为标
等级:贰级
地址:泰兴市万桥公寓1号楼14号
联系人:童为标
联系电话:13615180301
十六、常州基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华
等级:贰级
地址:泰兴市阳光五季花苑1幢109室
联系人:常灶
联系电话:15896406000
十七、江苏昌宏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云飞
等级:贰级
地址:泰兴市济川街道江海小区鹰扬巷32号
联系人:王拥华
联系电话:18362832200
十八、泰州淮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俊
等级:叁级
地址:泰兴市鼓楼南路鹰扬巷21号
联系人:陆俊
联系电话:18752618084
十九、江苏宏宇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茜
等级:叁级
地址:泰兴市南二环路6号
联系人:赵红岩
联系电话:15052385177
二十、泰州市金田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程
等级:叁级
地址:泰兴市中华东路2号(大生镇)
联系人:王鹏程
联系电话:13815966269
二十一、江苏万隆永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勇
等级:叁级
地址:泰兴市星火路350号
联系人:陈桂香
联系电话:13179366799
二十二、泰兴市荣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路
等级:叁级
地址:泰兴市国庆二村2区38号101-1
联系人:李宝华
联系电话:15961019000
二十三、江苏腾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
等级:叁级
地址:泰兴市佳源新天地商业3幢811室
联系人:王震
联系电话:15722828886
二十四、泰州永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树勇
等级:叁级
地址:泰兴市济川街道星火路352号
联系人:佘树勇
联系电话:13337784288
本名录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