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政法和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民规〔2022〕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管理工作,持续强化精准救助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民政救助对象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对全市民政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和困境儿童等六类对象,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入户调查“逐户过、户户清”。加强核对平台数据运用,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做好清退工作,坚持动态监测、定期更新,不断提升全市困难群众精准救助率。
二、工作步骤
(一)民政救助对象动态核查工作从2023年4月1日开始,到12月8日结束,分为2个阶段:
1.第一阶段从2023年4月1日开始,到2023年6月10日结束,分四个步骤进行:
(1)集中调查(5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民政救助对象逐一进行入户核查,及时掌握家庭人口(含自然减员)、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和生活情况,并将核查的低收入人口信息推送至核对平台进行大数据比对,做好保障资金增发、减发或停发。对长期在外的核查对象,通知他们限期接受核查,凡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接受核查的,作自动放弃已取得的资格认定处理。
(2)抽查复核(6月10日前)。市民政局成立工作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通过入户调查、数据比对、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合格率将作为年终民政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3)信息录入(6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要对低收入人口的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相应档案,录入泰州市智慧民政综合服务平台,做到数据准确、信息全面、更新及时。
(4)审核审批(6月20日前)。经核查后保留的低收入人口(包括家庭保障人员)、残疾人及困境儿童和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各类救助对象统一由各乡镇(街道)上报复核汇总表(附件),汇总表均需加盖公章。各乡镇(街道)依据复核情况,及时调整,搜集佐证材料,并作为7月份救助标准提高测算的依据。
2.第二阶段从2023年10月20日开始,到2023年12月8日结束,重点对“单人保”、缓退期低保对象以及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进行核查。各乡镇(街道)列出核查对象人员名单,参照第一阶段步骤实施核查工作,12月6日前将复核汇总表格(附件)报至民政局。
(二)特困供养对象重点做好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对象本人身体情况、照料服务开展情况的核查工作。对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能力重新评估;对不符合供养救助条件的,立即终止救助;对本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必须及时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对部分特困人员档案缺失或不完整的,完善并更新相关文档。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操作规程。各乡镇(街道)要以村(居)为单位,对现有低收入人口进行全面入户核查,表册填写必须规范完整、逻辑无误。要突出抓好动态管理和信息比对,加强线上线下融合,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准确。对核查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并立即整改,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要及时将核查档案进行归档,做到一户一档,所有归档文书要填写规范、完整。
(二)全面落实政策。各乡镇(街道)要以年度核查工作为契机,抓好低收入人口政策落实和广泛宣传。对2022年以来曾提交申请但未审批通过的对象、动态管理中已退出的对象进行同步排查,定期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困难退捕渔民及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基本情况,及时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清退的对象做好解释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整治对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漠然处之,不及时受理群众办理申请、推诿扯皮、侵害群众利益等现象,重点查处违反政策规定,搞人情保、关系保、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等问题,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统筹各项救助。同步做好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等对象的核查工作,按要求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附件:1. 乡镇(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复核汇总表
2. 乡镇(街道)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复核确认汇总表
3. 乡镇(街道)不符合救助条件汇总表
4.各类入户核查表
泰兴市民政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