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环发〔2019〕63号
关于规范做好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349号)精神,要求已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主动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在取证后3个月内完成与“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联网的目标任务。近期,省厅和泰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我市领证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很不理想,主要存在自测方案未制定或未及时上传,确定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不全、不匹配等问题。为规范做好我市已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认真核对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申报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合理确定本企业的监测点位和项目,报环境监测部门审核把关。
二、抓紧制定企业自测方案和自测计划,有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监测,条件不成熟的可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第三方组织监测,本市已领证的企业,必须于7月底前将自测方案报我局总量办备案并有效上传,正常填报有关监测数据,完成与省平台联网。
三、我局近期将组织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已报备的自行监测方案;“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企业端填报情况;企业建有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联网情况;企业依托自建实验室进行取样检测情况,需提供相关原始记录或报表,包括现场采样记录,样品运输、储存、交接记录、分析测试记录、监测数据报告等;企业委托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代为进行监测的,需提供合同及检测报告,必要时需提供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原始记录。请各领证企业将附件2企业自行监测情况调查表填好后于7月底前报我局总量办。
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存在“未提交方案、数据未联网、项目暂未监测、检测数据暂未得知”等情况的企业,必须解释造成该现象的合理原因,否则视作企业懈怠开展或拒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布、不予环保上市核查、降低企业环保信用等级、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泰兴市换领排污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情况统计表(截止2019年6月25日)
附件2:泰兴市企业自行监测情况调查表
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5日
附件2
泰兴市企业自行监测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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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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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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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登录 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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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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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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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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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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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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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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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自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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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自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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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设自动在线监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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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联网的自动在线监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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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建实验室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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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实验室检测因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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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开展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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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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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测合同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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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测因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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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自行监测原因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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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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