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141/2018-320395 分 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8-05-11
文 号 泰环〔2018〕15号 时 效

关于做好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1 00:00 信息来源:泰兴市环保局 访问次数:

关于做好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加油站(点):

  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省环保厅、商务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改造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32号),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改造工作,防治地下水污染。泰州市政府与泰兴市政府签订的2018年市长目标责任状中也明确要求我市要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任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八)款规定: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请各加油站(点)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制订地下油罐改造方案,明确改造方式、实施时间,于2018331日前将改造方案报市环保、商务部门。各单位在改造期间,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安全事故防范等工作,改造工作应于9月底前完成;地下油罐改造后,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按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工程建设验收,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改造方案、主要改造设施、合同及票据、工程交工证书、施工照片等)于10月底前报市环保、商务部门备案。对未按期完成地下油罐改造的加油站(点),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通过成品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检,环保部门也将依法给予处罚。

  泰州市泰兴环境保护局    泰兴市商务局 

  20183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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