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环保局关于对规模化
畜禽养殖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畜禽养殖企业:
为推动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畜禽养殖行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泰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此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及原则
(一)基本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疏堵结合、以堵促疏、标本兼治,在综合运行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的基础上,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畜禽养殖行业违规新建、随意排污、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执法目的。通过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未办理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手续、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促使违法违规畜禽养殖场(户)关停并转,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居住环境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检查对象
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户),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三、检查内容
(一)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在投入运营时是否落实,污染物排放是否做到稳定达标;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现象,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
(二)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检查其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畜禽废弃物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雨淋等“三防”措施;是否对畜禽废弃物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对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是否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三)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等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等。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时间从2016年5月中旬开始,2016年12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5月15日至6月30日)。各乡镇(街道)进一步核实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及各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养殖类型、规模等情况。并于6月30日前将现场调查摸底情况汇总(附件:《泰兴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环境管理基本情况汇总表》)报送我局生态科。
(二)自查阶段(2016年5月15日至7月30日)。各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养殖场(户)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帮助企业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督促其整改。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8月1日至8月30日)。由环境监察大队牵头,按分局、中队进行分组,根据现辖区域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四)整改阶段(2016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畜禽养殖场(户)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确保落实到位。
(五)验收、归档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各现场检查组对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的环保监管档案,补充与完善基本信息数据,逐步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纳入环保日常环境监管。
五、工作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协调配合。为加强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经研究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分局、中队要协调配合、落实责任,突出重点,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查和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各种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整改,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并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逐步把畜禽养殖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三)加强宣传,强化舆论监督。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清理情况,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畜禽养殖业主树立生态养殖理念,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附件:《泰兴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环境管理基本情况汇总表》
泰兴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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