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141/2015-320326 分 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5-08-05
文 号 泰环委办〔2015〕1号 时 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油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05 00:00 信息来源:泰兴市环保局 访问次数:

  关于进一步做好油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3年开展油气回收工作以来,我市社会化加油站和油罐车均按要求建成了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回收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从历次检查情况看,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维护不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极大地影响了治理成效。为加强油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油气污染监管的通知》(苏环发〔201517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39月以后新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必需于2015年底前完善相关的环评及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手续。20039月前建的加油站可暂不补办相关手续,但要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应的佐证材料。

2.储油库和配备10把以上汽油加油枪的加油站,应对油品装卸过程、油罐车车牌号码、装卸油管线连接情况等进行视频监控,监控影像记录保存30天以上。油罐车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进行汽油装卸作业,油罐车未按期完成改造的,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年审。

3.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口。鼓励有条件的加油站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4.储油库、加油站必须建立油气回收装置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且张贴上墙。按规定定期检查、维护油气回收装置,并健全自查记录和维护台账。

  5.油品装卸区域要有卸油油气回收设施使用说明或者图示,油气回收型加油枪也要图示操作要点。

6.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储油库、社会化加油站须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油气回收检测,并将油气回收检测报告送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根据油气回收检测报告及现场抽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确定是否续延油气回收治理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未报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商务主管部门不准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核;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交通主管部门不准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油气回收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大气十条考核指标之一。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业主单位作为油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环保、商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切实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存在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未按期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等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泰兴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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