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212830002/2024-00016 分 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泰兴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4-08-23
文 号 时 效

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特困供养、困境儿童及特殊困难残疾人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3 16:20 信息来源:泰兴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4〕1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4年6月我市享受城乡低保、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特困供养、困境儿童及残疾人救助且7月份仍然在册的人员。7月份以后新增人员按照新标准进行测算发放。

二、调整标准和资金来源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00元/人·月提高至83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持续做好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工作。

2.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补助标准由800元/人·月提高至830元/·月。

3.低保外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补助标准由800元/人·月提高至830元/人·月;低保外无固定收入三级、四级精神、智力补助标准由160元/人·月提高至166元/人·月;一户多残、依老养残补助标准由480元/人·月提高至498元/人·月;低保内重度残疾人补助标准由280元/人·月提高至290.5元/人·月;低保内非重度残疾人补助标准由200元/人·月提高至207.5元/人·月;农村籍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110元/人·月提高至120元人·月,城市籍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维持130元/人·月不变。

4.分散和集中农村特困供养标准由1040元/人·月提高至1079元/人·月。

5.分散城市特困供养标准维持1833元/人·月不变,集中城市特困供养标准维持2358元/人·月不变。

6.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1920元/人·月提高至1992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监护缺失)保障标准由1920元/人·月提高至1992元/人·月;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由1152元/人·月提高至1195.2元/人·月;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非残疾儿童保障标准由960元/人·月提高至996元/人·月;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由1152元/人·月提高至1195.2元/人·月;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由400元/人·月提高至415元/人·月;其他家庭中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由960元/人·月提高至996元/人·月。困境儿童业务范围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属重度残疾。

7.全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为800元/人·月,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由280元/人·月提高至320元/人·月,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由105元/人·月提高至110元/人·月。

长期护理保险、照料护理服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所需资金按原发放渠道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此次调整提高部分社会救助对象生活救助标准是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民生改善的现实需要,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来抓,严格按照政策测算标准,确保把各项惠民资金用于最困难、最需要的困难对象身上。

2.加强规范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做细、做实此次提标的基础工作,真正做到程序规范、操作规范、档案规范和管理规范,优化完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同时,要做好提标后已保对象的补差调整和新增对象的补差核定工作,做到据实补差。

3.严肃工作纪律。调标工作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公认、公信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将适时组织抽查,对工作中出现的以权谋私等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

接此通知后,各乡镇(街道)民政、财政要密切配合,抓紧时间核查测算,并认真填写各类表格,务必于8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社救科审批,提标资金随9月份“一”打卡发放,自7月起进行测算补发。

 

 附件:审批花名册.doc

泰兴市民政局

泰兴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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