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212830002/2026-00141 分 类 教育医疗
发布机构 泰兴市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6-03-13
文 号 时 效

泰兴市卫健委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6-03-13 10:02 信息来源:泰兴市卫生健康委 访问次数:

序号

检查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类别

检查方式

联合

检查机关

1

泰兴市卫健委

全市范围内游泳场所,不包括婴幼儿游泳馆、充气式游泳池、支架式游泳池及其他可移动的游泳池

1.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手续办理情况的检查3.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地址的,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情况4.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合理使用情况的检查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情况的检查6.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情况的检查7.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的检查8.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的检查9.五病调离情况的检查10.用品用具的检查11.建筑、设计与维护情况的检查12.卫生管理情况的检查13.游泳场所池水、浸脚池水水质情况的检查14.卫生检测及结果公示情况的检查15.水质处理剂和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质量情况的检查16.室内环境,更衣柜、公共卫生间和垃圾桶卫生质量的检查17.游泳者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18.应急管理措施的检查

1.是否规范使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是否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手续3.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是否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4.是否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手续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7.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是否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8.是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9.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10.患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从业人员是否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11.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是否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是否一客一换,是否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是否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是否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12.游泳场所的选址和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游泳场所功能间及区域设置与布局顺序是否合理13.游泳场所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14.游泳场所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辅助场所及设施15.游泳场所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换气、照明、供水、病媒生物防控、清洗消毒以及水质检测等卫生设施16.游泳场所设施设备是否齐备完好,正常使用,是否擅自停止使用或拆除;游泳场所是否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是否及时维修,是否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应记录。17.游泳场所是否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具体负责游泳场所的卫生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及水质检测工作18.游泳场所是否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并由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是否分类并建有目录19.游泳场所开放期间池水是否清澈、无漂浮物,水质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水质净化消毒处理符合有关规定20.游泳场所是否按规定开展卫生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是否及时整改;游泳场所是否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卫生检测结果21.游泳场所使用的水质处理剂和公共用品用具是否符合要求22.游泳场所的室温、相对湿度、风速及二氧化碳和空气细菌总数等空气质量指标,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环境卫生,更衣柜、公共卫生间和垃圾桶清洗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3.游泳者管理是否符合规定24.发生健康危害事件时,游泳场所应急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2024年版)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地方规章】《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泰州市政府第24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2季度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2

泰兴市卫健委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1.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检查;

2.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

3.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4.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

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3.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4.是否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是否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5.是否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季度、第3季度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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