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9日接市民来电反映:某美容店给其孩子注射肉毒,其表示孩子才15岁,并且没有成年人陪同,该店违规给未成年人注射美容针,希望部门严查。2024年12月2日上午,卫生监督员赴该医疗美容诊所进行调查:在诊所二楼服务台查见一张日期为2024年11月25日的肉毒毒素注射知情同意书,姓名:朱某,年龄:15岁,身份证号码:32****20090718****,就医者签名为朱某,医师签名为伍某。
【调查与处理】
卫生监督员分别对护士长印某、医生伍某等进行询问调查得知:2024年11月25日患者朱某到该医疗美容诊所就诊,在岗医务人员为医生伍某、护士李某,患者朱某签署了肉毒素注射知情同意书,医生伍某未经监护人同意为朱某注射了肉毒素。经调查确认,伍某2024年11月25日未经监护人同意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向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2025年2月5日本案结案。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医美的典型违法案件,案由新颖且切中社会热点。案件查处采用“警告处罚+不良执业记分”组合监管模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又彰显执法力度与温度。
一、精准切入,迅速锁定违法事实。
本案来源于社会举报,举报人同时是未成年患者的法定监护人,这一特殊身份为案件查处提供了重要线索。卫生监督员在初步掌握有效信息后,准确判断该场所可能存在未经监护人同意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查获关键书证——未成年人朱某的肉毒毒素注射知情同意书,再针对现场检查情况分别询问调查,锁定违法行为。本案在调查初期就取得了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多种证据,对后续案件查办打下坚实基础。
二、适用准确,严格界定法律责任。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肉毒素注射既属于美容皮肤科,又归类于美容外科一级科目。也是借助神经毒素发挥作用的特殊治疗,使用有严格的禁忌症,少数患者会引起罕见的过敏反应。医师实施此类治疗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本案中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和判断能力尚不完善,不具备独立决策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特别是特殊治疗前,取得监护人知情同意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确保治疗决定审慎做出的重要程序屏障。因此,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
三、小惩大戒,彰显执法力度与温度。
本案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属于申诫罚,警示其在执业活动中要遵守执业规则。但当事人存在多种不良执业行为,依据《**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对医师伍某累计记分10分。该办法对法律法规无明确罚则的部分不良执业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理规定,对医疗美容行业的从业者有一定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