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213/2024-320782 分 类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发布机构 泰兴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4-08-15
文 号 时 效

关于对《泰兴市中小学(幼儿园)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15 09:06 信息来源:泰兴市财政局 访问次数:

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初步拟定了《泰兴市中小学(幼儿园)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月24日(星期三)下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2357397188@qq.com。

联系人:姚洁 电话:0523-87626746


附件:《泰兴市中小学(幼儿园)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泰兴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8日


附件

泰兴市中小学(幼儿园)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项目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兴市中小学(幼儿园)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房屋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安装、室内外装修、基础设施建设、附属设施建设及设备采购等,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统筹兼顾、规范管理、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教育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教育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教育局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开展审核论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审核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资金使用单位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申报项目;负责项目实施及日常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房屋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安装、室内外装修、基础设施建设、附属设施建设及设备采购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房屋建造年代、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和使用要求,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九条  市教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初审、提出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由市教育局编制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各类工程建设报批手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笫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拨付。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结转结余,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

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并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和绩效管理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日。《泰兴市中小学(幼儿园)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泰教财﹝2020﹞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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