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135/2017-07913 分 类 产品质量
发布机构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7-09-12
文 号 时 效

关于开展全市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2 00:00 信息来源:泰兴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各分局,稽查大队,局机关各有关科室:

  近年来,以会议、讲座、旅游、体检等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日益增多(以下简称保健食品会销),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利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非法手段,以中老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进行非法会销、营销,引发较多市场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为规范我市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强保健食品流通监管,打击会销中不法行为和非法宣传,根据《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进一步贯彻落实泰州市食药监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工作的通知》(泰食药监保化[2017]192号)、《关于印发<泰州市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泰食药监保化[2017]22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对当前保健食品非法会销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大力提高公众保健食品消费意识和辩别能力,引导理性消费、正确消费,保障保健食品流通环节健康有序。

  二、治理重点

  1、重点品种: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压和改善睡眠、增加抵抗力、延缓衰老、增加骨密度、促进消化、通便等功能的保健食品。

  2、重点领域:以街道社区、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为重点区域,以宾馆酒店、活动中心、影剧院、庙宇以及养老机构、老年大学、社区老年中心等具备开办会议或讲座条件的单位为重点场所,以本地电视报纸广播和多媒体广告为重点对象。

  3、重点内容:一是夸大虚假的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二是通过互联网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或者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识、非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以及经营来源不明保健食品的行为;三是通过会议、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健康体检、免费体验、理疗等方式非法经营、非法宣传保健食品的行为。

  三、治理内容

  1、加强许可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地点从事销售和储存,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现货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场所应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合法生产的合格产品,保健食品经营者应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和安全。不得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不得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得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夸大、虚假宣传保健功效或违法宣传销售。

  租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册或许可经营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场内可以进行合法的宣传,但现场不得进行保健食品销售或类似销售活动。场地提供者应当查验、留存会销开办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举办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报告。

  2、加强广告管理,规范宣传行为。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议、讲座、体检、旅游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时,应当合法、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其内容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广告内容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开展保健食品会销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坚守诚信经营,主动向本局进行报备且报备核验后经营。

  3、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对于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1款的规定,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查处”。

  出租宾馆、酒店、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所场地给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2款的规定,按“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查处。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产品为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或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查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按照第123条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对销售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行为的,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查处;对虚假宣传保健食品的,按照《广告法》查处;对故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

  四、治理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9月上旬-9月中旬)

  局保化科牵头,加强与其他部门联系,初步建立本市会销企业名录,各分局在落实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计划见附件1),进行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填写附件2),做好调查和摸底,巩固建立会销企业名录,稽查大队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行为案件信息的梳理,通过市场走访、摸准会销企业的黑名单。对保健食品会销经营者,应将其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重点对产品合法性、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是否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检查。

  2、检查整治阶段(2017年9月下旬-10月下旬)

  各分局、稽查大队要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制定本属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对本属辖区内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普遍检查,要利用媒体宣传及进社区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中老年人群的宣传引导,普及保健食品相关知识,发布消费警示,曝光典型案例,揭露讲座促销真相,还原保健食品真实功效,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消费保健食品。同时,结合本单位开展日常监管、投诉举报、抽检监测及中秋国庆期间保健食品销售旺季的专项检查等工作,采取暗访和突击检查的方式推动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3、案件查办阶段(2017年11月上旬-12月上旬)

  局保化科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职能,要指导、督促本局各职能相关单位在检查整治阶段工作基础上,开展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依据执法属地职能原则,由各分局、稽查大队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通过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4、规范提高阶段(2017年12月上旬-12月中旬)

  局保化科组织各分局、稽查大队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各分局、稽查大队要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局保化科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机制,切实巩固专项治理行动成果,对专项行动工作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推广,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五、治理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落实措施、健全机制,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2、注重宣教、营造氛围。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主动宣传、正面宣传,积极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多渠道开辟宣传专栏,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帮助中老年人提高对保健食品的鉴别能力,理性对待保健食品会销和加强防范意识;强化社会共治。加大对保健食品从业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责任和安全意识,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群防共治的格局;做好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12315、12365、12331的作用,加大专项治理的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维权知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化解矛盾,避免因消费纠纷引起集中性、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3、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实行分类监管,对经营保健食品商铺、酒店等促销活动较多的场所,进行重点监管,加大巡查频率。做好违法广告监测监管,加大对各种媒体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动态监测力度,对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严惩违法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夸大虚假宣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依法从快从重处理。加强与公安、商务、旅游等部门开展联合治理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请各分局、稽查大队于2017年12月10日前,向局保化科报送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8日

  

附件1

2017年经营企业保健食品

日常监管现场检查计划

  

序号

单位名称

2017年计划数

2016年计划完成

1

局保化科

20

18/18

2

城南分局

20

20/20

3

城北分局

20

20/12

4

城中分局

20

20/11

5

开发区分局

5

5/4

6

虹桥分局

10

10/8

7

宣堡分局

10

10/11

8

新街分局

5

5/4

9

古溪分局

10

10/5

10

黄桥分局

20

20/20

11

河失分局

10

10/10

12

广陵分局

10

5/6

附件2: 泰市监管保化〔2017〕3号++附件2++检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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