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101/2024-320253 分 类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泰兴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10-25
文 号 时 效

江苏洪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4-10-25 15:50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202011114时左右,江苏洪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元人民币(不含行政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泰兴市市级部门及驻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泰委办发〔202037号)的规定,2024430日,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运局、总工会派员成立了江苏洪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泰兴市监察委员会、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三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江苏洪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洪衡),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城,

2.桂,

3.青,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根据泰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位于泰兴市滨江镇小马庄村三五六组与504省道工地交界处。小马庄村位于老马甸集镇南侧。中心现场位于504省道工地上,504省道为在修中的东西向路,该处向东约50米接南北向生产路,路东为南北向生产沟;南侧、北侧均为小马庄村三五六组农田;西北侧有一个高压线电线杆,杆上有盛新线03字样。

中心现场位置的路上停有一辆黄色的徐工集团牌压路机,车头朝西,压路机东侧的地面上有一辆倒地的黑色的爱玛牌电动车,车头朝西北,车牌号码为XXXXX,车子后备箱外壳破碎,车子尾灯外壳破碎在地,整车塑料外壳均破裂。在电动车东侧的地面上有一块大小为30×20厘米的血迹。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202011114时许,未经过安全培训及取得建筑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泰兴市滨江镇小马村三五六组504省道Ⅱ工段施工现场进行施工过程中,驾驶压路机倒车压路时违反操作规定,未注意观察左侧后视镜,导致经过施工现场的姜城被碾压致死。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拨打120将姜城送往泰兴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辖区派出所接到110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侦查终结后于2022616日向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3615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629日,泰兴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孙桂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人民币(不含行政处罚款)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桂在驾驶压路机倒车压路时违反操作规定,疏于观察作业环境,未查看压路机周围有没有障碍物或人员;姜城忽视警示标志,驾驶电动车冒险进入施工作业区域。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江苏洪衡未对压路机驾驶员孙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孙桂在未取得压路机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驾驶压路机;

3.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及时,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非作业人员进入危险施工作业区域。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分析,认定江苏洪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江苏洪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孙桂未取得压路机操作证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作业且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城,忽视警示标志,驾驶电动车冒险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导致其被压路机碾压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桂,在未取得压路机操作证的情况下上岗作业,违反操作规定,疏于观察作业环境,未查看压路机周围有没有障碍物或人员,导致姜城被碾压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已于2023629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3.青,江苏洪衡504省道三工段路基土石方工程项目经理,聘用未取得压路机操作证的孙某桂上岗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对该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江苏洪衡应认真吸取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一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取得相应操作证方可使其上岗作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加强员工作业安全意识;二是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以此事故案例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切实提高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风险观念,增强风险意识和安全素质,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江苏洪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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