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类别 | 检查方式 | 联合 检查机关 |
1 | 全市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 | 泰兴市 | 1.对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和原粮卫生和质量安全情况,执行特定情形下; 2.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原粮销售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检查,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检查; 3.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4.对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及所属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规定制度、样品上墙,是否规范执行粮食收购制度 |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收购场所公示当年收购的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二)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验粮食品质,确定质量等级,实行按质论价并准确计量; (三)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四)粮食收购企业定期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政策性粮食收储数量; (二)擅自串换政策性粮食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动用命令;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政策性粮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 (五)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以政策性粮食作担保、债务清偿或者改变政策性粮食指定用途;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采取以陈顶新、先收后转等不正当手段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或者骗取政策性粮食贷款; (八)挤占、挪用政策性粮食贷款; (九)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改变规定用途;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2季度、第4季度 | 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 | 市场监管局 |
2 | 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 泰兴市 |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行政检查 | 油气长输管道本体安全及第三方施工情况,油气管道日常运行及工作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 第3季度 | 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 | 消防大队 |
3 | 全市企业投资项目 | 泰兴市 | 对企业投资项目检查 | 是否按照核准或备案实施建设内容。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2季度 | 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 | 工信局 |
4 | 全市外商投资项目 | 泰兴市 | 对申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单位检查 | 是否按照核准或备案实施建设内容。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2号)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 第2季度 | 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 | 工信局 |
5 | 全市在建人防工程 | 泰兴市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规范要求落实,是否有违规行为。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3季度 | 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 | 无 |
6 | 全市人防工程 | 泰兴市 |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行政检查 | 是否办证规范使用,是否有违规开孔现象,是否破坏结构。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对于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有关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保障用水用电,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规费减免。人民防空工程因租赁等情形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应当与其设计用途相适应,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实行分类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第三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在对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应当责令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限期修复,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2季度、第4季度 | 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 | 消防大队 |
7 | 全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质量及安装企业 | 泰兴市 | 对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质量及安装质量的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以及选用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和检测,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第十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依法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负责。《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 | 第4季度 | 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 | 无 |
8 | 全市人防工程监理企业 | 泰兴市 |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行政检查 | 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的履行情况,执行工程监理规范的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国家和人防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情况,对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情况,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执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形式的情况,对人防工程特殊要求进行监理的情况等。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 号)第三部分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第四条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 66 项、第67 项、第68 项具体改革措施。 | 第3季度 | 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