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发改投〔2024〕69号
在泰执业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
现将《泰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泰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
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审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遵循诚信、公平原则,恪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中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管理按照相关部门关于中介机构管理的文件要求施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涉及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须采用法定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的除外,原则上要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发布项目采购信息,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市发改委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引导项目单位通过“中介超市”发布中介服务事项,选取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和服务。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中介机构履行服务后,通过中介超市登记服务完成情况,并对其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星级评价及公开选取的依据。
第八条 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和年度考评主要从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收费、诚信经营、规范执业和办事公开等方面进行评价。
(一)服务质量。严格按照本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从事相关中介服务,出具的文本、评价、报告等服务成果标准规范。
(二)服务时效。以法定的时间为依据,在合同或协议时间内按时完成服务成果的编制。
(三)服务收费。各项费用按照国家、省、泰州、我市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合理收取。
(四)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完成服务成果的编制及收费,服务态度好。
(五)规范执业。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准则、技术规范等从事相关工作;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
(六)办事公开。建立各类信息公示制度;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资质条件、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时限、服务承诺、信用等级等信息向服务对象公开。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和年度考评采用百分制,依据得分高低,将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和年度考评划分为甲等(90分及以上)、乙等(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丙等(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丁等(70分以下)四个等级,并记入信用档案。
涉审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一律定为丁等级(不合格):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的;
(三)泄露业主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六)擅自将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转托、转包的;
(七)以回扣、相互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八)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九)拒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等级评价的;
(十)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一)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中介机构出现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发改委列入“黑名单”,并报请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一票否决”,从中介超市清退,自清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年度考核和信用等级为丁等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泰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考评标准
泰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考评标准
序号 | 服务行为描述 | 分值 |
1 | 按规定向业主单位报送服务相关信息。 | 10 |
2 | 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如实录入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 | 10 |
3 | 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业主单位明确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 | 10 |
4 | 按规定实施委托,未转包服务项目。 | 10 |
5 | 按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未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 10 |
6 | 未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服务活动。 | 8 |
7 | 安排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服务。 | 8 |
8 | 按规定在网上公开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 6 |
9 | 参与相应服务事项并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 5 |
10 | 未发生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 5 |
11 | 中介机构对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过程记录、现场调查等图像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归档,按规定期限保存。 | 5 |
12 | 本地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外地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或驻泰业务负责人正常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 | 5 |
13 | 中介机构发生变化(分立或者合并,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单位和登录“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填报变更。 | 4 |
14 | 中介机构及时向市发改委报送季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业绩情况和年度总结。 | 4 |
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