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010/2024-00043 分 类 重大决策与公开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4-08-27
文 号 时 效

关于民办非营利性(非普惠)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8-27 11:24 信息来源: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泰发改〔2024〕60号

泰兴市嘉福方舟幼儿园、泰兴市襟江方舟幼儿园、泰兴市新都幼儿园、泰兴市振宇幼儿园:

你们提出的《关于核定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成本调查结果和周边县市水平,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幼儿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教费

泰兴市嘉福方舟幼儿园:1700元/月·生;泰兴市襟江方舟幼儿园:1260元/月·生;泰兴市新都幼儿园:1100元/月·生;泰兴市振宇幼儿园:1700元/月·生。

(二)托管费

泰兴市嘉福方舟幼儿园:210元/月·生;泰兴市襟江方舟幼儿园:160元/月·生;泰兴市新都幼儿园:140元/月·生;泰兴市振宇幼儿园:210元/月·生。

提供托管服务并收费的,应遵循家长自愿原则。

(三)伙食费

各园应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四)校车费

各园提供校车服务应遵循家长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代收费

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费用,应按“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二、其他事项

(一)保教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照5个月计收,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各园不得在上述费用外以开办或者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而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三)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24年秋学期新生入学开始执行。

 

 

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兴市教育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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