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发改〔2024〕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泰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含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泰兴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本清单公布的收费项目是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其中,加“▲”号的为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已经公布取消、免征和暂停征收的项目未列入《收费目录》中。
二、2024年1月1日起,各部门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减免优惠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部门、单位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四、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关于规范收费公示行为的通知》(泰发改〔2020〕81号)认真做好目录清单的贯彻实施和公示工作。
附件:1.《泰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含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
2.《泰兴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兴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