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888/2022-06034 分 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 发文日期 2022-07-11
文 号 泰政办函〔2022〕14号 时 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2 15:07 信息来源:泰兴市融媒体中心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管理办),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兴市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11

泰兴市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日常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2 事故后恢复

3.3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治安维护

4.7 人员防护

4.8 通信保障

4.9 公共设施

4.10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总方针,全面把握新时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特点,着重围绕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目标,从服务服从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整合社会资源、提升救援能力,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规范、有序、快速、高效、安全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把道路交通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市公安局公路交通应急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1.3 分类分级

依据20073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61日正式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预案所称一般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具体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处置交通事故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2)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建立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为主的交通事故处置应急指挥平台,为科学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态。各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泰兴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指挥市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人武部、市融媒体中心为成员单位。

2.1.2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运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市公安局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依法打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交运局负责优先运送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应急物资调拨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法律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参与一般交通事故的调处。

市卫健委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

市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市气象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对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情况,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通告。负责监测事故现场天气气候,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天气气候分析预测信息。

市委宣传部负责收集信息和资料,由市应急指挥部授权统一通报交通事故情况,做好宣传工作。

市保险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勘察、赔偿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通过广播电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播发交通事故案例情况,提供公益性的交通安全宣传广告等。

市人武部负责紧急情况下部队车辆、人员的调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交通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监测,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2.2 日常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其办事机构,由市公安局分管交警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110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组织保持联系。

3)协调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5)办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6)对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预案中的职责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3 工作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通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交通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指挥,辖区交警中队、派出所、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2.4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由事故处理、法律法规、医学、环境保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职责主要是:现场指导交通事故的处置,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3 运行机制

市公安局要建立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指挥水平。

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公安110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

3.1 应急处置

3.1.1 信息报告

市公安局要建立交警中队、交警大队二级交通事故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中队、大队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研判、划分等级。

3.1.1.1 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值班员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要核实事故信息的准确性,查明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救助要求等简要情况,并根据获取的信息初步判定险情及事故等级,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

3.1.1.2 110指挥中心在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同时,要立即指令事故发生地交警中队派员赶赴现场处置。有人员伤亡的,要及时通知医疗救护(120)或消防(119)等有关部门。

3.1.1.3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事故的,要立即指令事故发生地交警中队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通知治安、消防、救护、环保和抢险等部门。现场民警要加强重点区域周边安全防范,并为其它参加救援的车辆预留救助通道。

3.1.1.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接到值班员报告后,应认真核实事故性质等级,初步判定应启动的应急救援级别,并将事故信息按照应启动的处置应急救援级别向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上级市公安局报告。

3.1.1.5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处置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处置应急救援指挥部。110指挥中心值班员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3.1.1.6 110指挥中心要随时与事故现场保持联系,了解救援进展情况,每隔一小时将事故处置及救援信息报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特殊异常信息要随到随报。同时,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制度,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分别作快报、补充报告和跟踪报告。

3.1.1.7 市公安局对已经发生的较大(一次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亡人事故)以上交通事故的信息,在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在半小时内报告上一级市公安局,1小时内层报至省公安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公安局接警后,应在半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3.1.2 先期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公安交警中队在及时上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防止事故损害后果扩大。市公安局的处置措施主要包括维护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对现场实施交通疏导;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事故危害性,组织所属部门落实必要的处置措施,需要协调卫健委、生态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的,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

3.1.3 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市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当事态演变扩大到新的级别时,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报请市应急委员会做出启动新的等级应急机制的决定,并按照该决定进行应急处置。

3.1.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发现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现场抢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必要时,可以请求武警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

2)交通管理。根据处置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需要,交通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理区域,对进出交通管理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3)医疗救护。交通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应当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求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4)调集征用。根据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实际工作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事故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当地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1.5 应急结束

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作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应急指挥部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2 事故后恢复

3.2.1 善后处置

交通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等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序,评估、核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组织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4)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2 调查与评估

处置结束后,市公安局会同交通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对一般交通事故的事故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应急指挥部提交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有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一般及较大以上交通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汇报。

3.3 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交通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市公安局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媒体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1)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公安、应急管理、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门、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4.2 财力保障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市乡两级政府将一般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4.3 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交通事故应急物资,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在保证适当储备量的同时,应当进行生产能力和技术的储备。对有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储备物资,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期满后,应及时调剂使用或更换。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委应当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应当建立医疗救护动态数据库,包括医疗救治的各种资源分布、救治能力等。

4.5 交通运输保障

1)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2)交运部门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做好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4.6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要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方案。应急期间,要组织强大力量,参与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

4.7 人员防护

在处置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时,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当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故发生地的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

4.8 通信保障

(1)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需要应急处置时,要依托电信、移动、联通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2)公安部门以110指挥中心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交警大队、中队以值班室为通信联络中心。

3)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建立由值班领导和保障人员组成的战备值班制度。市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值班电话:110

4)当发生施救时间较长、施救难度较大的交通事故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4.9 公共设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0 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开展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市级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一般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的演练、指挥协调系统的演练、应急专业队伍的演练、应急处置过程的演练等。每次实战演练要组织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5.2 宣传和培训

市公安局应当对外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宣传、司法、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和应急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增强各级领导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应急成员部门、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的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严重延误一般交通事故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市公安局每3年对预案组织一次评审,或在一般交通事故发生或进行预案演习后,视情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批准。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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