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101/2020-00009 分 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泰兴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11-10
文 号 泰安委办〔2020〕129号 时 效

关于印发《泰兴市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0 16:21 信息来源:泰兴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兴市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泰兴市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试点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强责任、强监管、强奖惩”的举措,试行危化品(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销分管理办法,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主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有效化解重大(较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试点范围

泰兴经济开发区内领取危化品生产、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医药化工企业,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含港口经营,不含加油站)。

三、试点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1年1月底。

四、试点内容

《泰兴市危化品(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销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销分办法”)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1月5日)。经济开发区和市各有关部门通过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和途径对“记销分办法”进行广泛宣传,鼓励相关企业先行先试,以点带面,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1月30日)。由试点范围内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查自纠工作,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条安全整改。

(三)重点整治阶段(2020年11月10日-2021年1月15日)。试点期间,经济开发区和市各部门同步组织对试点范围内所有企业开展1轮全覆盖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清单书面交办企业整改,并按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记销分管理。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月16月-2021年1月31日)。经济开发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提出完善记销分标准的建议,研究制订不同等级企业在资源使用、项目审批等方面的具体奖惩办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并向其他行业领域推广。

六、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制。建立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召集人,市分管负责人和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召集人。工信、公安、住建、交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贯彻落实试点工作部署,开展联合执法,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在市安委办。

(二)发现机制。采用考核、访谈、点调、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一是开展现场测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3人)和操作人员(不少于3人)现场随机抽考。二是开展访谈印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风险点位分布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抽查台账资料和关键岗位,反向印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三是开展随机点调,随机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现场点调测试,现场点评。四是开展专项检查,对照记销分办法,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销分专项检查。

(三)认定机制。由联席办牵头各成员单位,按照问题(隐患)清单,对照记分标准中认定情形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记分管理,有异议事项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销分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组织整改,按期闭环,符合销分情形的,在规定时间内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联席办按规定销分。已销分项,不再计入企业主要负责人总记分。

(五)奖惩机制。充分运用记分结果,根据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等级进行奖惩。对于蓝色等级,优先进行项目审批,优先拨付新增规划用地。对于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采取安全警示、反面曝光、停产整顿等惩戒措施。记分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试点工作结束后,将推选10名企业主要负责人、20名安全管理人员、50名一线职工作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

附件:1.泰兴市危化品(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记销分管理办法(试行)

2.泰兴市危化品(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记销分细则(试行)


附件1

泰兴市危化品(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记销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扎实抓好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兴经济开发区内领取危化品生产、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医药化工企业,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含港口经营,不含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计分周期是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新建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初始履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记销分标准

第四条 一个计分周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均从0分开始计分,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和整改进度等,分为12分、9分、6分等9种分值,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累计记销分管理。

第五条 发生1人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一次记12分。

第六条 发生1-2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轻伤生产安全事故,一次记9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发生1-2人轻伤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有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未迅速组织抢救,未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未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未主动配合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按照风险计算标准绘制内部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布图并及时更新,未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管控方案措施;

(二)未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特殊作业未实行提级管理、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未实行全过程安全监护;

(三)未在易燃易爆场所设置联锁报警紧急切断装置,未及时处置报警记录,或擅自摘除联锁装置;

(四)未开展承包商入场前教育培训和作业前安全交底;未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方案;未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五)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每年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1次全面隐患排查;排查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

(六)未按规范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或未按规定24小时有效运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一般行政处罚;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一致,未制定书面安全生产分工、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3年以上化工企业管理实践经验。

(四)未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要求配备安全总监;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学历背景不满足有关要求或注安师比例低于安全管理总人数的15%;

(六)未对设备设施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明确各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频率,未按期进行维护保养,未确保正常运行;

(七)未每季度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未每季度聘请3名市级化工专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或排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完成整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企业未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按照HAZOP分析报告逐条排查或排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完成整改;

(九)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其他化工企业未取得标准化三级证书;

(十)未持续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或未由本企业人员负责常态化运行;

(十一)未委托标准化评审员每年对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审计或未根据审计情况改进;

(十二)未组织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半年组织1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十三)模拟演练现场处置方案,得分80分以下;

(十四)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十五)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十六)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十七)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

(十八)泰州市安全监管平台点调无响应,或未及时整改平台交办事项;

(十九)未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积极整改和主动履职的情况,分为不可销分、限次销分、整改销分、奖励销分四种情形,详见《危化品(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细则(试行)》。

第三章 记分运用

第十二条 按照专项检查结果,由市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动态累计记销分管理,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分为分“蓝、黄、橙、红”四个管理等级。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3分以下的为蓝色,4分至8分的为黄色,9 分至11分的为橙色,12分以上的为红色。

(一)蓝色等级。以自我提升为主,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认真履职,企业不列入随机检查范围,享优先审批项目,优先拨付新增规划用地等政策。

(二)黄色等级。以安全警示为主,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安全生产专项约谈,认真整改安全生产警示事项;企业须每年自聘本地专家全面检查2次。

(三)橙色等级。以反面曝光为主,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在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作出书面整改承诺;企业须接受各部门1次联合执法检查。

(四)红色等级。责令停产整顿,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经批准同意后企业方可复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 其他资源使用、项目审批等方面的具体奖惩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详细记销分标准按照《危化品(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细则(试行)》执行。

附件2

泰兴市危化品(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销分细则(试行)

序号

类别

记分情形

记分依据

认定标准

销分说明

记分值

1

一、强化违法追究

发生1人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3人及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伤亡人数”以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为准。2.“有社会影响”是指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

不可销分

12

2

发生1-2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轻伤生产安全事故。

不可销分

9

3

发生1-2人轻伤生产安全事故或有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不可销分

6

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未迅速组织抢救,未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未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未主动配合调查处理。

以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不可销分

6

5

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处罚的判定以作出该行政处罚的部门答复为准。

不可销分

3

6

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一般行政处罚。

记分值可按次在总记分中累计,每次记1分。

限期整改,经部门确认已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销分。

1

7

二、强化安全管理机构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未制定书面安全生产分工、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1.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主要负责人。2.实际控制人是指实际在企业全面管理生产经营的负责人。

限期整改,经部门确认已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销分。

1

8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不具备3年以上化工企业管理实践经验。

《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1.符合任意1项条件的,不记分。2.既没有化工类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又没有3年以上化工企业管理实践经验的,予以记分。

限期整改,经部门确认已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销分。

1

9

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安全总监。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

1.从业人员100人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以上的危化品企业应当执行安全总监制度。2.人员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以上的化工企业应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3.安全总监应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限期整改,经部门确认已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销分。

1

10

二、强化安全管理机构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学历背景不满足有关要求,或注安师比例低于安全管理总人数的15%。

《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从业人员总数”以检查之日最近一个月企业工资单总人数为准。1.从业人员总数<30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2.30人≤从业人员总数<100人,配2人。3.100人≤从业人员总数<300人,配3人。4.从业人员总数≥300人,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2%配备。

限期整改,经部门确认已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销分。

1

11

三、强化风险管控

未按照风险计算标准绘制内部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布图并及时更新;或未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管控方案措施。

《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区分级指南》(试行)、《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1.访谈时不清楚本企业安全风险分布情况。2.未分级分区公布风险分布图。3.有新改扩建项目或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等发生变化时,未在5日内重新计算风险、调整管控清单、落实对应管控措施。缺任何1项均记2分,可按次在总记分中累计。

不可销分

2

12

未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未实行提级管理,未有效执行,或未实行全过程安全监护。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规范》《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未有效执行”情形:一级以上动火、大中型检维修未按规定聘请第三方服务或未按程序进行审批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2.“全过程安全监护”是全面辨识安全风险、确认安全条件,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落实专人监护。3.未建立反“三违”奖惩机制,设立“三违”现象曝光台,未制定并公布本企业“三违”作业负面清单。4.专项检查时发现有“三违”行为。5.未按规定申请第三方服务。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造成后果的,按事故等级记分。

2

13

三、强化风险管控

易燃易爆储罐未加装高低液位联锁报警紧急切断装置,或未及时处置报警记录,或擅自摘除联锁装置。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符合其中1个情形的记2分,可按次在总记分中累计。

1.出现红色预警且在30分钟内未能处置的;出现橙色预警每月超过2次的,不可销分。2.其他问题限期整改,经部门确认已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2

14

未对设备设施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明确各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频率,未按期进行维护保养,未确保正常运行。

《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符合其中1个情形的记1分,记分值可按次在总记分中累计。

限期整改,经部门确认已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1

15

未开展承包商入场前教育培训和作业前安全交底;未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方案;未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符合其中1个情形的,记2分,记分值可按次在总记分中累计。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企业申请,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2

16

四、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每年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1次全面隐患排查,或未及时整改到位。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1.符合其中1种情形记2分。2.排查后必须在3天内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按期闭环。

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排查的,不可销分;2.已排查未及时整改的,经部门确认已闭环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销分。

2

17

未每季度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实际控制人至少每季度组织并参与1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且须有检查照片、检查记录、整改部署会议记录、闭环资料印证,缺1项即记分。

限期整改,经部门确认已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1

18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部门联合专项检查时,发现有符合化工企业重大隐患标准情形的,记3分。

不可销分

3

19

未每季度聘请3名以上市级化工专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或未及时完成整改;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企业未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按照HAZOP分析报告逐条排查,或未及时完成整改。

《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1.“及时”是指专家或第三方建议的整改期限。2.必须在3天内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3.必须按时闭环。

限期整改,经部门确认已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销分。

1

20

五、强化标准化运行

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其他化工企业未取得标准化三级证书。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1.新建企业竣工验收后1年内未取得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证书,即记分。2.因事故等原因被降级的企业,须在降级之日起满1年的第1个月提出申请,6个月内取得证书。

限期整改,经部门确认已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销分。

1

21

未持续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由本企业人员负责常态化运行。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访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标准化运行情况或运行人员不清楚的,记1分。

限期整改,经部门确认已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销分。

1

22

未委托标准化评审员每年对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审计,或未根据审计情况改进。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1.自取得标准化证书之日起,每年开展1次审计,比如3月取证的,次年3月前必须完成自审,逾期记分。2.须在10天内编制改进整改方案,并按序时进度完成整改提高,逾期记分。

限期整改,经部门确认已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销分。

1

23

六、强化应急救援演练

未组织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半年组织1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应急指挥机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发生变化时,应在15天内修订应急预案。2.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企业制定的所有现场处置方案演练。3.每三年应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4.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限期整改,经部门确认已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销分。

1

24

模拟演练现场处置方案。

《危化品企业无脚本现场应急演练评分表》

对照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随机点调1-3种现场处置方案,根据评分表评定,得分80分以下,记1分。

自抽查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申请,经消防大队现场抽查评分,确认符合要求后,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1

25

七、强化日常管理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1.岗位是根据企业实际应设置岗位。2.全员是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所有人员。

限期整改,经部门确认已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销分。

1

26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以企业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平均逐月提取。2.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3.使用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培训教育、应急演练、检测检验、整改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限期整改,经部门确认已按期整改到位的,企业可于复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销分。

1

27

七、强化日常管理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

现场抽考时,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有1人低于80分即记分。

10天内低于80分的人员均补考合格,可销分。

1

28

未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1.未按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清单。2.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调整变化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3.专家深度检查、隐患排查分析、标准化运行审计未在形成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4.新改扩建、停产复工、工艺变化等事项未提前15个工作日报告;5.风险较大场所危险作业、外包作业等事项未提前1天报告。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企业申请,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1

29

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1.特殊时段抽查,发现1次擅自脱岗的,即记分。2. 领导不参加带班的,记分不可销。

经公开曝光,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1

30

八、强化信息化管理

未按规范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或未按规定24小时有效运行。

《省应急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验收指南(试行)>的通知》

1.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化工工艺企业未按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并投入运行。2.单月内设备在线率不足80%,以省市通报为准。

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2

31

泰州市安全监管平台点调无响应,或未及时整改平台的整改事项。

《省应急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验收指南(试行)>的通知》

1.平台点调10分钟内无响应。2.泰州通报确认未及时整改事项,有1项记1分。

下次点调及时响应的且迅速按要求整改,企业申请,每个记分周期只可销分1次。

1

32

九、强化激励举措

主动提升本质安全。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

1.不使用或使用最少量的危险物质,减少危险物质在线存量。2.用安全的或危险性低的物质或工艺替代、置换危险性高的物质或工艺。3.采用相对安全的工艺操作条件,降低工艺危险性。4.简化操作流程和方式,减少人为失误几率;5.提升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技术水平。6.提升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自动化控制水平。7.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8.减少重大危险源数量。9.减少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10.减少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数量。11.减少生产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10

33

九、强化激励举措

无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一个记分周期内未受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10

34

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受到国家级部门表彰的。


国家级部门表彰文件或全国性媒体报道。


-10

35

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受到省级部门表彰的。


省级部门表彰文件或省级媒体报道。


-8

36

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受到泰州部门表彰的。


泰州部门表彰文件或泰州媒体报道。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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