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园区,各国有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5号),结合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现就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需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规模、标准:单独立项且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2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幕墙,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智能化工程项目。
(2)项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
(3)企业投资项目需完成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
(4)在拟定初步发包方案前,招标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已完成集体决策并履行完相关程序。
2.工程总承包发包前,招标人应当明确招标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要求,切实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不得借工程总承包之名,走形式、搞虚假招标;不得量身定制招标条款,“保送”中标单位。
3.招标代理机构要严守职业道德,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框架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要坚持原则、底线,守住法律红线,对不合理要求应当坚决予以拒绝。
4.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需重点列明,主要包括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招标人还应提供相应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5.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和计量支付条款,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6.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组织包括设计、技术、经济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进行论证。
7.招标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8.我局将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发包进行重点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