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于2024年9月23日至27日对泰兴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行政检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检查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检查内容与方式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及时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或终止的,是否按规定及时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情况
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3.业务流程
4.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5.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6.投诉电话及其他事项
7.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8.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在销售现场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文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活动情况
1.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2.接受委托提供经纪服务,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3.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否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有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协理
4.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是否另行签订合同
5.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6.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四)检查方式: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
三、检查时间
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7日
四、检查主体
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相关要求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备案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服务项目、内容、标准等基础材料
3.居间服务合同、交易合同等存档材料
(二)需要在场的人员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从业人员
(三)检查要求。
1.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围绕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好自查工作,按照检查内容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检查。
2.我局将对本次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