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3-00028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2-06
文 号 时 效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06 15:07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泰兴市范围)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和泰州市司法局工作安排,结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经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泰兴市司法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泰兴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泰兴市范围内随机抽选确定2名人民陪审员。

二、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产生候选人

泰兴司法局会同泰兴市公安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按照比例随机抽选一定数量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二)资格审查

泰兴市司法局会同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泰兴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已担任泰兴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同时担任高新区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确定拟任命人选

泰兴市司法局会同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和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任前公示

泰兴市司法局会同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泰兴市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根据审查结果,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5年,一般不得连任。

(六)通知公告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有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

(七)公开宣誓

经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组织。

(八)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九)纪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会同泰兴市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法院院长报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具有本公告第二条所列限制情形之一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3项、第4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泰兴市司法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泰兴市公安局解释。

特此公告。


泰兴市司法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泰兴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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