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212830002/2026-310730 分 类 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泰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1-22
文 号 时 效

关于《泰兴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修订情况的汇报

发布日期:2026-02-02 10:11 信息来源:泰兴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泰兴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修订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过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是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2003年颁布实施的《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至今有22年,经济社会发生较大变化,所依托的上位法律也已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泰兴实际,修订本办法,有利于保障全市农村村民居住权益,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与整体风貌,有效化解相关矛盾问题。

本次修订注重深入调研,积极听取市、镇、村等各方意见。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邀请部门、乡镇、村居和基层群众代表参加,广泛搜集问题诉求,多方听取意见建议,并统筹与上位法的贯通衔接,落实四个严禁等要求,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再次向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征集41条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管理办法》专家论证稿,并于911日召开由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916日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听取修订情况汇报,提出修改意见。根据专家及市领导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再次修改,形成草案。可以说,本次修订工作,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集。

二、办法修订的考虑和基本内容。这次修订,本着宜粗不宜细原则,坚持务实、管用、可操作导向,立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现实生活需要,全面落实政策层面开前门、强化全过程监管、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等要求,聚焦基层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难点与痛点,进一步完善宅基地和农村建房全链条管理体系。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共二十条、4096个字。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相当于总则,为1-3条,明确办法修订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宅基地分配原则。第二部分厘清职责,为第4条,明确了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各集体经济组织各自职责。第三部分规范管理,为第5-11条,明确用地保障、分类建设标准与引导措施、宅基地面积与房屋建设标准等内容,同时明确村民可申请或不可申请宅基地的相关情形,对于上级先后明确的五个严禁也在这一部分体现。第四部分明晰程序内容,为第12-16条,明确村民从宅基地申请到建房领证全流程规定。第五部分压实责任,为第17-19条,明确日常监管要求,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等情形。第六部分相当于附则,为第20条,明确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相关附件,除流程图外,其余均为江苏省统一表式。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本次修订,进行了一些重点修改,现就几个问题作简要说明。一是关于办法体系的特点。突出房地一体,系统整合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全链条环节,整体体系更加完善,便于基层管理操作和群众理解运用。二是关于建设约束指标的调整。与修订后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相衔接,考虑到我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实际,规定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取消了原办法4人及4人以下户宅基地120平方米和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0%的限制。三是关于不同区域类型的管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注重与镇村布局规划相统筹,细化村庄建设分类标准要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外实施不同建房审批政策。四是关于监管责任的压实和矛盾问题的处理。围绕前置审批、实地验线、日常巡查、失责追究四个环节,落实全过程监管责任,同时明确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外,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遗留问题,在本次办法中也进行了兜底,明确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布置,稳妥有序进行处置,为钝化处理当前突出信访矛盾问题赢取时间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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