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212830002/2024-310683 分 类 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1-26
文 号 时 效

关于审定《泰兴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26 17:23 信息来源: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泰兴市小微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

一、《办法》实施情况

《泰兴市小微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于2017年6月15日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并于2017年9月1日予以施行。

二、《办法》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小餐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修订。将文件名称变更为《泰兴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突出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细化明确我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程序、管理要求、部门分工等具体内容,强化乡镇(街道)事权,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优化监督检查方式。

三、《办法》的修订过程

2023年2月,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形成《泰兴市小微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并通过网上公告等形式,依法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意见征集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办法(送审稿)》经专家论证以及社会风险评估,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现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办法》的修订内容

1.随着《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的实施,《决定》第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决定”,我市的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与服务也根据该决定的内容实施。基于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原则,《办法》的适用对象需进行调整,删除“小微食品”的定义,并删除原文中的“小餐饮”“小餐饮备案”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规范名称表述,将环境保护改为“生态环境”、卫生计生改为“卫生健康”、将市场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改为“市城市管理局”、环保局改为“泰州泰兴生态环境局”;卫计委改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明确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管职责,明确市场监管局的监管对象为食品小作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管对象为食品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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