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对《泰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件要求。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2008年第51号令)及《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办发〔2009〕1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泰兴实际,修订该《细则》。
2.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司法厅审查意见,严格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进一步简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3.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原《细则》对户籍的要求为“城区常住户口满5年”,为保证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参考泰州和周边县市做法,本次修订拟进一步扩大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缩短常住户口年限,今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调整。

二、征求意见情况
《细则》修订初稿形成后,于5月25日-6月25日在泰兴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未收到反馈意见;于6月18日向市纪委监委、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以及济川、延令、姚王街道征求意见,并根据部门、街道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细则》(讨论稿)。
三、《细则》的修订内容
1.缩短城区户口年限。将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一):“在本市城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一方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5年。”修订为:“申购家庭在本市城区实际居住,且一方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3年。”
2.动态调整申购条件。将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修订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购条件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状况进行适时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
3.依据部门职责调整。在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中删除“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收取项目费用时,应当填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同时根据发改委意见,将第一章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年度建设计划的核查、报批和下达;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和销售价格审批、监督工作。”修订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