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
关于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有关权力事项行使部门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近期,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司法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条例》有关权力事项行使部门进行了梳理明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现将相关建议汇报如下:
一、上级规定及存在问题
2019年12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因各地对部分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及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责分工存在差别,故《条例》中部分权力事项未明确到具体部门,仅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比如《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虽然国务院、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以及《贯彻落实<条例>实施方案》,也对相关权力事项的行使部门及行使内容进行了明确,但由于各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不同,导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仍存在相关部门职责边界不清的问题,就我市而言,在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尤为突出。2018年9月,根据省市部署要求,我市全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对集中市住建局的所有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交由市城管局履行。因《条例》是在我市综合执法改革之后出台,对于因法律法规的设立而新增的权力事项由哪个部门行使存在争议,需要予以明确。
二、有关建议
为切实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参照先行地区做法,结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际,建议明确《条例》相关权力行使部门及行使内容:
(一)市交通运输局为公路、航道、港口和铁路工程(含绿化)建设主管部门,市水务局为供水工程、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建设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为农业(含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二)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使对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使对工程建设项目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及工资保证金存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共同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三)《条例》第五十五条涉及的违法行为,其中第(二)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查处;第(一)(三)两项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市城市管理局行使“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其他领域的由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其中限制施工各单位承接新工程的处罚由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实施。
(四)《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涉及的违法行为,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市城市管理局行使“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其他领域的由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