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减证便民”行动的具体措施,对于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出台。
12月25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出台。
2021年8月19日,《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出台。
根据国家、省和泰州市文件精神,结合泰兴市实际,泰兴市司法局草拟了《泰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重要举措,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统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内容
1.证明事项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3.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标
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4.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结合省、市指导目录,目前我市共有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等9家单位13项政务服务事项中的47项证明材料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5.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6.如何防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监管风险
(1)证明事项确定方面: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适用对象方面: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的除外。
(3)承诺核查方面: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逐一确定证明事项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4)信用监管方面: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为依据,依法科学界定失信行为标准。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省、市的信用信息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在线平台以及信用中国(江苏泰州)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7.申请人不实承诺将承担的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