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636/2019-03773 分 类 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06-20
文 号 时 效

关于《泰兴市储备土地管护暂行办法》的编制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20 16:24 信息来源:泰兴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强化全市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实现国有储备土地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江苏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泰兴市储备土地管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因我市政府储备土地在实行系统化、规范化管护方面尚处在不断摸索改进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会出现 管理缺位的情况,导致侵害政府储备土地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也给政府储备土地带来生态和安全隐患。故制定本办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泰兴市储备土地管护的基本遵循。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今年3月,在全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焦国庆市长要求“加强储备地块管护,实行净地储备和净地上市”。 会后,我局及时启动了《泰兴市储备土地管护暂行办法》的起草程序,经多次深入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前后几易其稿,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月18日,我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修改。会后,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分四个部分:

1、指导思想。《办法》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为要求,对依法收回、收购、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纳入市政府储备库的土地,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以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2.管护主体、管护方式、资金落实。《办法》明确了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日常管护工作,并根据工作职能及储备土地情况确定管护方式及措施;对储备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储备土地的管护费用由市财政列支,计入宗地项目供地成本。

3.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管护职责。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构建“权责清晰、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的储备土地管护长效机制。以“生态储备”为目标,会同城管、住建等部门组织开展主城区储备土地扬尘治理、临时生态绿化、墙绘美化等工作。二是建立储备土地管护台账,编制储备土地年度管护计划、申报储备土地管护年度资金需求计划。三是编制具体项目储备土地管护工作方案,移交储备土地(含勘测定界图等资料)给管护单位进行日常管护,管护期满对移交的管护土地进行现场验收,根据委托管护协议书约定支付管护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四是组织开展储备土地的动态巡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落实监督管理。《办法》明确: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储备土地管护开展情况。对储备土地管护工作落实不力的,要约谈问责,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2)有关乡镇(街道、园区)要对未履行管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在储备土地管护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挪用管护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乡镇(街道、园区)要主动摸排储备土地管护工作中的涉黑涉恶线索,重点对在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堆沙取土、抢栽抢种、倾倒固废危废物品、破坏生态环境等现象进行排查,将疑似黑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储备土地
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兴市储备土地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兴市储备土地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强化全市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实现国有储备土地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江苏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对依法收回、收购、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纳入市政府储备库的土地,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措施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以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 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日常管护工作,并根据工作职能及储备土地情况确定管护方式及措施。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助开展储备土地的巡查管护、土地移交等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的管护职责主要包括:

1、构建“权责清晰、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的储备土地管护长效机制。以“生态储备”为目标,会同城管、住建等部门组织开展主城区储备土地扬尘治理、临时生态绿化、墙绘美化等工作。

2、建立储备土地管护台账,编制储备土地年度管护计划、申报储备土地管护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3、编制具体项目储备土地管护工作方案,移交储备土地(含勘测定界图等资料)给管护单位进行日常管护,管护期满对移交的管护土地进行现场验收,根据委托管护协议书约定支付管护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4、组织开展储备土地的动态巡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条 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储备土地的管护费用由市财政在土地收益资金中预支,出让和划拨供地时列入供地成本。

第六条 储备土地管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地块设立储备土地公示牌,建设标准化的围墙围挡、实施封闭管护。对裸露土地进行网膜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2、开展集中巡查及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砍伐树木、挖沙取土、违法建设、抢栽抢种、倾倒固废危废物品、损坏围墙围挡和绿化等破坏储备土地现状等行为。

3、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牌,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

4、有效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

5、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6、其他与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储备土地管护采取委托管护方式的原则上委托储备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具体实施。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园区)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管护职责,接受监督检查。

委托管护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乡镇(街道、园区)签订《政府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管护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委托管护的,重新签订委托管护协议书。

储备土地在管护期届满前需上市供应的,可以提前解除管护合同,实时验收管护人移交的储备土地,按实际管护时间结算管护费用。

第八条 储备土地需要进行必要的场地平整、建设围墙围挡、网膜覆盖等工作的,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制订方案,委托储备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实施。工程造价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乡镇(街道、园区)应当按政府招投标政策确定施工单位;30万以内的由乡镇(街道、园区)择优选定施工队伍,施工合同应采取包干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第九条 储备土地委托管护采取有偿方式的,管护人员费用标准为:土地面积50亩以下(含50亩)的,不超过2万元/年;土地面积50-100亩(含100亩)的,不超过4万元/年;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的,不超过6万元/年。

管护费用包含管护人员在管护期间发生的水、电、气、通讯、交通等相关费用。以上管护费用可以根据本市物价水平定期报市政府调整。

第十条 委托管护期间,发生他人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现状行为的,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应当要求受托乡镇(街道、园区)限期整改,并根据《政府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书》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整改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另行拨付。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编制临时利用方案, 报市政府批准。其中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要依法缴纳土地租金收益,土地租金收益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须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协议书》,明确土地用途、期限、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处理等事宜。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建立储备土地管护督查考核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市监委对储备土地管护工作落实不力的,要约谈问责,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乡镇(街道、园区)要对未履行管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在储备土地管护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挪用管护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乡镇(街道、园区)要主动摸排储备土地管护工作中的涉黑涉恶线索,对在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堆沙取土、抢栽抢种、倾倒固废危废物品、破坏生态环境等现象进行排查,将疑似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资产转移过程中受让土地开发利用前管护和以流转等方式使用土地的管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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