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府规〔2026〕2号
各乡镇(街道)、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要求,结合泰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为每亩52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亩26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6000元。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22〕3号)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施行期间,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及时补齐差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泰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4〕1号)同时废止。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