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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10-29 16:50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被征收人: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

利益相关人:泰兴市拓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征收房屋、土地位于泰兴市姚王街道十里甸村戴堡六组。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泰兴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泰政房征〔2025〕6号房屋征收决定,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泰兴市科太路(阳江路至334省道段)及周边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抽签确定的江苏嘉德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截止到2025年11月10日。位于泰兴市姚王街道十里甸村戴堡六组的房屋、土地属于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

被征收房屋、土地,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泰国用(2010)字第229811号,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登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登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登记使用权面积4767.28㎡。房屋征收过程中,泰兴市拓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其与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于2011年4月20日的《土地转让协议书》,以此证明其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权属拥有合法权利。鉴于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泰兴市拓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后未办理转让登记,为准确界定本次征收补偿主体,房屋征收部门于2026年7月10日作出《关于明确土地、房屋权属的通知》并送达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泰兴市拓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并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上述两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位于十里甸村戴堡六组 4767.28㎡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利归属,并同步提交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逾期未按要求反馈、未提交有效权属材料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报请市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泰兴市拓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均未向房屋征收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明确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归属,也未提供合法权属证明材料证明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次房屋征收,确定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征收人,泰兴市拓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为利益相关人。关于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征收补偿收益,由上述两公司协商确定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确定。

经测绘机构实地测量,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5421.03㎡、另有202.88㎡简易房。经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被征收房屋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建筑物面积为5421.03㎡,简易房面积为202.88㎡。经江苏嘉德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苏嘉德征估字(2025)TX第1-001号、《泰兴市房屋征收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评估表》、《机械设备评估明细表》,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为4240676元(包含202.88㎡简易房补偿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为2316469元、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价格为1103533元、机械设备搬迁(含不可搬迁设备残值)补偿1371997元。2026年8月18日,房屋征收部门分别向被征收人、利益相关人送达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苏嘉德征估字(2025)TX第1-001号、《泰兴市房屋征收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评估表》、《机械设备评估明细表》,被征收人、利益相关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利益相关人未能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2026年9月20日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利益相关人提供被征收房屋2023年、2024年、2025年3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完税凭证等能真实反映被征收房屋3年平均收益的资料。被征收人、利益相关人未提供上述计算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的相关资料,房屋征收部门也未能调取到上述计算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的相关资料。为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相关人权益,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评估金额之和的10%的比例,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为231647元。

本机关认为,对被征收人、利益相关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依法履行了征收补偿程序。因被征收人、利益相关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本地块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泰兴市科太路(阳江路至334省道段)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泰兴市姚王街道十里甸村戴堡六组的被征收房屋、土地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其补偿金额为:

1.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格为4240676元(包含202.88㎡简易房补偿价格);

2.被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为2316469元;

3.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价格为1103533元;

4.机械设备搬迁(含不可搬迁设备残值)补偿价格为1371997元;

5.电话、宽带等移机费558元;

6.停产停业损失费231647元(经职能部门认定,被征收房屋无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评估金额10%的比例计算);

上述款项合计为9264880元。

二、被征收人、利益相关人应当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款结算、领取及房屋、土地移交手续,并搬离出位于泰兴市姚王街道十里甸村戴堡六组的房屋和土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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