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636/2023-10763 分 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6-29
文 号 泰政发〔2023〕6号 时 效

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6-29 16:52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于2023年6月19日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市司法局牵头对2009年6月1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施行前未编规字号的、2009年6月1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施行后编规字号的现行有效的32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12件继续有效,11件废止,9件修订,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确认《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附件1)

  二、确认《泰兴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附件2)

  三、对《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等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修订后重新公布。(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于2023年底完成修订工作,由职能部门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成修订工作。市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严格执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对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处理,以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根据上级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查询平台录入工作,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2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1件)

     3.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9件)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


附件3

需修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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