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21〕27号
各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单位:
《泰兴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流程(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
泰兴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流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公平、合理补偿,提高征收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442号)《泰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方案》(泰政发〔2020〕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确定征收范围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二、明确实施单位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和工作时序,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建项目部,项目部可下设多个项目组,以征收实施单位人员为主。
三、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3.市人民政府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公告以地块为单元发布,可以多个地块一次公告。拟征收土地公告应当采用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明确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事项。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四、组织土地现状调查
4.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核实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填写调查确认表。调查结果在拟征收范围内公示十天,广泛听取被征收人、相关权利人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5.认定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征收实施单位成立产权面积认定小组,依据《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泰兴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63号)、《泰兴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产权面积进行认定并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对产权面积认定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具体征收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认定的产权面积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
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由第三方稳评机构承担,稳评事项和稳评结果应向市委政法委报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明确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形成稳评报告。
六、编制补偿安置方案
7.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司法等部门编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上述两《方案》一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应当明确意见提交方式,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组织听证
8.超过半数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结果修改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应当再次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办理补偿登记
9.拟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九、落实补偿安置费用
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测算补偿安置费用,提请市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单位将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存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涉及农村住宅重新安排宅基地和安置房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落实安置房源。
十、开展房屋评估
11.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择参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泰政办发〔2012〕158号)执行。评估机构确定后,征收实施单位应与评估机构签订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须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评估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房结算基准价格,并出具评估报告。
12.通知房屋评估。征收实施单位应向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送达《房屋征收评估通知书》,告知房屋所有权人:(1)进行房屋入户评估的时间;(2)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3)未履行义务造成评估结果失实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等事项。
13.组织入户调查、评估。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评估机构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等进行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的项目实施之日。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14.提交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初步评估结果。征收实施单位将初步评估结果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存在错误的,估价机构应当修正。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评估报告,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
十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5.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补偿登记情况、分户评估报告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当将不动产权属证书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在房屋征收项目部现场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16.在规定期限内,个别房屋所有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当事人发出《签约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如实说明具体情况。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十二、腾房结算
17.征收申请批准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房交钥匙,由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共同在《交验房单》上签字确认交验房。
18.腾房后被征收人凭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议》、《交验房单》、《领款单》等到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费用;选择产权房调换的同时办理产权房调换登记手续;重新安排宅基地的,被征收人按该地块征收方案明确的方式选择宅基地位置,乡镇(街道)负责办理宅基地审批及规划建设批准手续。
十三、资金拨付
19.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拨付资金,须凭已签约的协议和清单报资金拨付单位进行审核后,按进度拨付。
十四、异议处理
20.房屋所有权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测绘单位、村(社区)五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当事人也可以重新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复测。复测后,原测量结果明显错误的,测绘费用由原测绘单位承担;复测结果没有错误的,测绘费用则由当事人承担。
21.房屋所有权人对确权面积有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在五日内进行确认,出具《权属面积确认单》。对其他类型的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2.房屋所有权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进行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评估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组织外围评估,由村(社区)见证,确有必要的,请市公证处现场公证。房屋所有权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盖章、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村(社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23.房屋所有权人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或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并有证据证明复核程序违法、复核依据不足的,可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24.房屋所有权人对市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五、征收土地的管护
26.征收实施单位应负责收集本区域范围内征收土地所涉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各类权属证明,在征收申请批准后集中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7.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征收地块的拆房、安全管理、垃圾清运、清场交地和场地管理等工作,残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原则。房屋征收地块围墙建设费、公益广告费、扬尘覆盖费等在残值费中统筹列支,不足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打出专项报告,经审计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28.清场交付“净地”后,政府投资的交通重点工程、道路、绿化、城市水利等市政工程用地,由征收实施单位移交给相关建设单位管护;纳入储备土地的地块,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泰兴市储备土地管护暂行办法》落实管护责任;乡镇(街道)、园区项目用地自行实施管护。
十六、档案管理
29.房屋征收各流程形成的档案由征收实施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保管。项目审计后,档案连同审计结果移交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保管。档案分总册和分册两部分:
(1)总册包括:政府批复、委托协议、公告证据、评估机构选择等材料;现状调查结果、补偿安置结果汇总公示材料;协商、签约阶段产生的材料;财务收支凭证账册;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共性材料,征收全流程应当保存的影像资料。
(2)分册是指到户的个性材料,一户一档案。包括: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材料、家庭人口状况,送达通知、上门协商记录;被征收房屋的权源证明、确权单、测绘图表、分户评估报告及附件;异议处理的相关资料;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结算单、付款凭证和安置房(宅基地)选择等资料;权证注销材料;如通过司法强拆的,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相关裁决、执行阶段的材料。
十七、监督检查
30.强化联合监管。房屋征收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征收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职责范围内对房屋征收相关工作承担监管责任,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1.公开信息查询。建设“阳光征收监管系统”,实行征收全程信息记录,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调查结果、房屋确权情况、房屋基准价格、分户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等依法公开。实现流程规范化、工作透明化、风险全可控、信息全公开、补偿更公平。
32.主动接受监督。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现场要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公布工作人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主动接受市检察机关专门工作检察室检察监督,积极配合市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能。
33.严格审计审核。资金拨付单位应在征收过程中对调查评估结果、补偿安置协议等进行网上随机抽查、现场审计审核。征收项目结束后,依法组织审计,无审计结果的不得直接将房屋征收费用纳入征地成本,审计不合格的不得与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委托实施费用。
34.开展信用评价。房屋测量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测绘报告、评估报告的,分别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并报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落实主体责任。征收实施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依法、阳光征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在征收过程中不履行规定程序、调查确权把关不严、测量评估参与造假、补偿安置显失公平、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为房屋征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十八、附则
36.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涉及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流程执行。
37.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