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泰兴市如皋至常州高速公路黄桥至泰兴段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泰兴市如皋至常州高速公路黄桥至泰兴段工程
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泰兴市如皋至常州高速公路黄桥至泰兴段工程征地动迁工作,切实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征收、动迁范围
土地征收范围为该工程项目用地批准红线范围,房屋动迁范围为工程项目拆迁控制红线范围内涉及到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居)民房屋、附属物等。
二、组织实施
该项工作由泰兴市如皋至常州高速公路黄桥至泰兴段工程服务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实施,工程涉及到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土地流转和房屋动迁工作。按规定程序确定的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测绘公司配合做好动迁房屋界定和面积核定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相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配合做好征地调查、补偿测算和附属物等清点工作;市城投、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做好杆管线迁移工作;泰兴市如皋至常州高速公路黄桥至泰兴段工程服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项补偿的审计审核;市党政督查室负责跟踪督查。
三、征地和土地流转的补偿
1.道路征地费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标准执行。各乡镇(街道)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2.土地流转费用:按每年1200元/亩结算。
四、房屋动迁补偿与安置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动迁住宅房屋的,被动迁人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动迁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1.重新安排宅基地,对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乡镇(街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76号)规定的标准,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房屋以确认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装饰装潢及附属物按确认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突击装潢的不予补偿;安装管道天然气的被征收户,凭初装发票等有效凭证领取与现行初装费等额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的顺序按照“先交房先选宅基地”的原则确定,以签约后腾房交钥匙的顺序确定选择宅基地的顺序,若腾房交钥匙的时间相同则按照签约的先后时间进行编号。腾房交钥匙和签约时间分别精确到时、分。
2.选择货币补偿放弃宅基地的,在对被动迁房屋补偿的基础上,对宅基地给予每户60000元的补偿。
3.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当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设规划调整时需要无条件拆除的;(2)已建新房,原旧房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
4.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4)分户和户口迁入;(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五、奖励
被动迁人在规定的动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出房屋的,对被动迁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各乡镇(街道)按相关规定确定。
选择集中安置和统拆自建的,动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动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动迁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并经验房小组验收确认。如房屋验收不合格、已经评估的装附等被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选择自拆自建的,必须在动迁人规定的拆除到位截止日前拆除到位。房屋的拆除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招投标和实施,并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除干净,残值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
七、相关说明
1.重新安排的宅基地位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确定的安置区内,集中安置区规模按每户不超过0.3亩控制。安置区选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须随同主线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建设。
2.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征收,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城区企业征收(动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21号)文件执行。
3.被动迁人选择由动迁人统一安置的,其子女可在新居住区从属的学区入学,并享受同学区学生就学的待遇。
4.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