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
为健全城市地下管线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规范我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提高地下管线工程质量,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建立地下管线质量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交运局、公安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有线、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燃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住建局为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地下管线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协调指导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地下管线质量安全工作。
(二)健全既有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行政告知制度。自然资源规划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从确保城市公共安全的高度,从严规划、审批涉及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得在地下管线上方或规定范围内规划、审批建造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对建设项目周边是否有地下管线不确定时,应函告行业主管部门列席规划方案审查会,并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制定周边地下管线保护方案,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涉密管线另行规定)
(三)建立新建、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泰州市住建局《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只检一次”等三项制度》(泰建发〔2019〕21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地下管线三项制度的通知》(泰建发〔2020〕62号)等文件要求,全面规范管线工程项目自立项核准、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受监、至联合验收的建设程序;全面落实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我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质量。
(四)建立地下管线基本信息共享制度。各有关部门在规划新(改)建道路、桥梁、河道、航道、水利等建设工程时,凡与地下管线交叉或相关的,应事前发函征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意见。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的走向、坐标、管径、设计运行压力或负荷及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等事项,并提出安全保护相关注意事项,安排专人现场监护,严防第三方破坏事故的发生。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备案的保护方案施工作业。所有新(改)建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在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报送住建部门录入信息系统。
(五)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地下管线质量安全巡查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对既有、新建的地下管线定期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各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络,互通信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移交有权部门查处;开展联合执法,会商会办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总结专项治理经验成果,对专项治理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回头看”,实现安全隐患、问题闭环管理。联席会议将定期对各成员单位的巡查台账进行督查。
(六)加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各成员单位应借助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知识,增强企业、群众自觉保护地下管线的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管线保护的良好氛围。积极发动群众举报诸如私自开挖、破坏、侵占地下管线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安全有奖举报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七)健全地下管线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既有、新(改)建地下管线质量安全事故的,各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参建各方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暂扣其施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从重处罚违法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涉及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肃查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二、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程序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的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
1.市发改委负责立项批复或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备案的办理;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用地及规划批复的办理(不涉及用地的,可依据专项规划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办理);
3.市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负责本行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办理;
4.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工程招投标的办理;
5.市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及管线信息登记(备案)的办理,并将登记(备案)信息推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6.市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受监手续的办理;
7.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施工许可的办理;
8.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均需参加,并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验收;
9.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的原始资料交各行业主管部门存档。
(二)新建小区配套工程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室外配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住建局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办理;
3.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工程招投标的办理;
4.市住建局负责项目及管线信息登记(备案)的办理,并将登记(备案)信息推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5.市住建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受监手续的办理;
6.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施工许可的办理;
7.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均需参加,并通知市住建局监督验收;
8.配套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配套工程建设的原始资料交市住建局存档。
(三)老小区、背后街巷改造工程
1.市发改委负责立项批复或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备案的办理;
2.市住建局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办理;
3.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工程招投标的办理;
4.市住建局负责项目及管线信息登记(备案)办理,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5.市住建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受监手续的办理;
6.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施工许可的办理;
7.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均需参加,并通知市住建局监督验收;
8.改造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的原始资料交市住建局存档。
三、提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水平
落实地下管线质量安全实施方案。凡在我市城区涉及在地下管线沿线上方或附近进行建造、拆除、爆破、开挖顶管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企业本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管线安全保护实施方案和安全施工要求分解落实到参建各方,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建立项目作业现场质量安全台账。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因施工而造成管线损坏或泄露,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按照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凡在地下管线附近施工,各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并通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派人到现场协助监管,确保安全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地下管线安全保护专题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知管线安全保护要求,严格按固定作业方案施工作业。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执行管线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和对职工专题安全教育情况的监督,未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未对职工进行专题安全教育的不得组织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把质量关卡,严格执行“只检一次”、“联审联验”和“二维码标识”三项制度。
(三)严格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住建、交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对审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市住建局负责依附于城区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市交运局负责公路、码头附属管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自来水管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自来水管线新建及老旧管线改造升级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制定完善的管线安全施工保护方案并上报备案,对于未上报备案和难以确保工地附近管道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应暂缓发放或暂扣施工许可证;要明确职能科室和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项目管线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大巡查力度,建立巡查台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因施工引起的管线损坏或燃气泄漏事故的责任单位;应与市市场监管局加强联动,不定期联合抽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线质量,并向上级部门汇报抽查结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顺序,做好监督登记与监督交底、管线材料质量监督、沟槽开挖与地基处理质量监督、管线主体结构质量监督、功能性试验见证监督、沟槽回填质量监督、竣工前监督抽查、竣工验收会监督等八个质量监督流程,并执行样板引路制度等工作。
加大城市地下管线日常巡查管护力度
建立健全管线设施日常管护制度。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针对管线沿线周边建筑物多、人口密度大的实际,充实管线沿线巡查监护力量,加大巡查频次;对于管线附近的施工现场,应采取定点、定人、定责的现场监护措施,协助和指导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保护作业;建立首问责任制和管线巡查养护、重点监护等模式,与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确保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发现管线上方各类违章占压物要及时通知占压单位清除,并报告各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完善管线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同时校验预案中存在的问题。
探索建立基于5G网络的联动预警处置一体化监管平台。各成员单位应探索建立基于全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5G应用,逐步以管线传感监测替代较为落后的人工巡查,并与110、119、112等急救机构互联互通,提高处置响应速度,将事故引起的次生灾害和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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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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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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